進口侵權產品的專利和民事處罰無效。 dbn holding 訴 itc
進口侵權產品的專利和民事處罰無效。 dbn holding 訴 itc
專利還授予發明發明人嘅一套專有權。 要在美國獲得專利, 發明人必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專利申請。 美國專利商標局審查專利申請, 以確保發明符合授予專利的所有要求。 如果授予專利, 專利所有人將被授予在美國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發明的專屬權利。 如果專利所有人以外的人試圖行使呢啲可被視為專利侵權嘅專屬權利之一。 專利權人可以通過強制令提起訴訟, 制止專利侵權, 並對已經發生的專利侵權行為獲得金錢賠償。
專利所有人可以行使嘅另一個選擇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國際貿易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準司法聯邦機構, 在貿易問題上負有廣泛的調查責任。 國際貿易委員會嘅職能之一是裁決涉及據稱侵犯知識產權 (如專利) 的進口嘅案件。
如果專利所有人認為其專利受到進口產品的侵犯, 可以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申訴, 要求進行337条調查。 一旦進行了第337条調查, 便會被指派給一名行政法法官。 法官將進行類似於聯邦法院庭審的庭審。 在認定違反第337条嘅情況下, 國際貿易委員會可發出排除令, 禁止進口所涉產品, 或停止和終止命令, 或兩者兼而有之。 如果違反了國際貿易委員會嘅命令, 它有權提起民事訴訟, 要求民事處罰。
然後, 問題就變成了, 當基於無效專利實施民事處罰時, 會發生咩?
dbn hold, inc. 訴國際貿易委員會, 2017-2128 (c. A. f. c. 2018) 係一個處理問題嘅案件。 本案原告是一家被指控進口侵犯專利產品嘅公司。 2012年9月, 國際貿易委員會進行了337節調查, 2013年4月, 原告執行了同意令, 調查停止。 但原告並無停止進口呢啲產品。 2013年5月, 國際貿易委員會啟動了執行程序, 並評估了620万美元嘅民事處罰。
在5月啟動執行程序後不久, 原告向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專利無效。 地區法院認定, 在執行程序中主張並受同意令約束的專利無效。 地區法院的無效判決係喺國際貿易委員會評估了執行程序中嘅民事處罰後作出嘅。 原告以專利無效為由, 就國際貿易委員會嘅民事處罰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國際貿易委員會認為, 它不能撤銷民事處罰, 因為呢個問題係既判力問題。 rejata 係一個由主管法院裁決的事項, 不得由同一當事方進一步處理。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 既判力並不妨礙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專利無效嘅情況決定是否修改或撤銷民事處罰。 聯邦巡迴法院將案件發還國際貿易委員會, 以考慮是否應根據番專利無效嘅情況實施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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