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感監測專利部分無效。 EMERSON v. SIPCO

遙感監測專利部分無效。 EMERSON v. SIPCO

要喺美國獲得專利,發明者必須向美國專利和商標局( USPTO )提交專利申請。 專利申請將由USPTO嘅審查員進行審查。 審查員將審查專利申請,以確保專利申請中描述嘅發明符合授予專利嘅所有標準。 審查員嘅主要工作之一係審查現有技術。 現有技術係喺特定日期之前以任何形式向公眾提供嘅信息,呢啲信息可能與專利嘅原創性要求有關。

如果喺現有技術中描述了專利申請,抑或喺現有技術中描述嘅內容已經揭示專利申請,咁審查員將畀專利申請人一個修改專利申請嘅機會。 如果冇發現相關嘅現有技術,抑或專利申請人能夠修改專利申請以避免使用現有技術嚟滿足審查員嘅要求,咁該專利就可以被授予。

即使專利授權,專利都會被再次審查。 當事人之間嘅審查係喺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 PTAB )進行的一項審判程序,基於。 由專利或印刷出版物組成嘅現有技術,審查一項專利中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嘅可專利性。 當事人之間嘅審查唔係由委員會主導嘅,請求人必須證明其能夠說明權利要求無效。 可以提交的證據僅限於符合條件的專利或印刷出版物,以及可以解釋呢啲出版物嘅專家證詞。 經過雙方審查之後,委員會可能會決定專利權嘅全部或部分無效。

EMERSON ELECTRIC CO v. SIPCO, LLC, 2019-1301 (C.A.F.C. 2020 )案件中,雙方都對委員會嘅決定唔滿意。

本案主要針對美國編號6,437,692的專利糸遠程設備監控系統和方法桎梏(692專利)。 該專利涉及一種用于監視、報告和控制遠程系統嘅電腦遠程操作系統。 呢項專利涉及咗所有連接到互聯網嘅傳感器監控系統。

請願人基於三種不同嘅理由要求對專利進行當事人之間嘅審查。 請求人引用的現有技術的主要內容是2000年9月26日發布的名為”廣域遙測”的美國專利6,124,806(“Cunningham”)。 Cunningham專利涉及”電,氣自動抄錶領域,水錶同其他系統”,包括可以透過無線傳輸與數據收集糢塊進行通信嘅系統。

PTAB喺2018年肯定,請求人未能以足夠證據證明其前提出第一理由同第二理由可以說明權利要求唔符合專利灋要求。 但是,PTAB認為,根據Cunningham專利嘅内容,請求人嘅第三个理由主要內容為,692專利缺乏創造性,因此不應授權。 PTAB認為,應把为低功率射頻( RF )信號并和为低功率RF信號桎梏嘅術語應當賦予其为字面意義为或为被解釋性為其應該涵蓋發射低功率信號嘅發射器/收發器。 为雙方均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審查咗PTAB嘅決定。 聯邦巡迴法院審查中考慮咗Cunningham緊嘅公開內容。 聯邦巡迴法院同意PTAB喺基於請求人第二理由嘅審查結論,即Cunningham未能公開”控制信號”和”翻譯”限制,因此PTAB決定認定692專利係可以被授予專利嘅。 关請求人提出嘅第三个理由,被請求人認為”低功率傳輸”應表示有一定限制範圍嘅RF傳輸。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PTAB正確地解釋了”低功率傳輸”的”原本和常規含義”,基於這些認定,聯邦巡迴法院認為PTAB的決定得到了充分的證據支持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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