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個負責喺共享電腦上侵犯版權?
邊個負責喺共享電腦上侵犯版權?
版權法係喺電腦成為傢用電器之前好耐先寫嘅。 美國版權法最初係喺1790年起草的, 即使在最近幾十年更新咗版權法, 更新也未能預測技術的進步。 互聯網對版權法特別烦。 版權法努力解決網絡互聯的概念, 不斷共享信息。
版權係政府授予新藝術表達的創造者的組專有權利。 藝術家, 如作家、音樂家或電影製作者, 創作新作品; 他們獲得了作品的版權。 版權賦予藝術家複製、分發、表演、展示、傳播作品同根據著作權作品進行衍生作品嘅專有權利。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其他人行使被視為版權侵犯嘅呢啲專有權利之一。 著作權人可以提出訴訟, 以制止侵犯版權的禁令, 並對已經發生的侵犯版權的行為獲得貨幣損害賠償。 著作權人如果真的侵犯版權所授予的專有權之一, 就可以告其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版權擁有人也可告某人因侵犯版權而唔直接侵犯版權, 可誘使或授權他人直接侵犯版權。
著作權法的起草係假定一項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將體現在需要專門設備進行複製的有形對象中。 例如, 印刷機或影樓。 需要專門的設備嚟再現有版權的作品, 意味着版權侵犯嘅身份好易攪清楚。 如果在鎮上發現了偽造嘅書, 當地嘅印刷舖會係合乎邏輯的第一個嫌疑犯。 如果印刷店嘅老闆唔係侵犯版權嘅人, 佢哋好可能係喺為侵犯版權行為做出貢獻。
互聯網否定它瑣碎的複製和分發版權作品。 複製同派一個有版權的作品而家可以用手機在瞬間完成。 互聯網也有作為共享資源嘅傳統。 企業會成日畀佢哋嘅客戶使用 wifi 連接到互聯網使用業務嘅互聯網連接。 如果客戶使用企業嘅免費互聯網連接嚟進行版權侵犯, 則更難辯稱, 該業務亦對供款侵權負有責任, 因為該業務冇誘使或授權侵權行為。
一個案例, 說明如何好難肯定邊個係喺互聯網上嘅版權侵權責任係鞋匠內華達州訴冈萨雷斯, 17-35041 (第九 cir. 2018)。 在這種情況下, 原告擁有電影的版權。 原告發現有人在網上派部電影的副本。 原告使用了派片嘅電腦的網絡協議 (ip) 地址嚟提起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 原告屈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披露支付 ip 地址的人的真實姓名。 冈萨雷斯係支付互聯網連接與互聯網協議地址的人, 但他辯稱, 佢淨係畀啲人喺佢嘅業務使用 wifi。 地區法院駁回了原告的案件, 因為法院認定, 單單互聯網協議地址係唔夠嘅, 對侵犯版權負有責任。
原告向上訴法院上訴了第九届巡迴法庭。 第九條賽道確認了地區法院嘅裁決。 第九條賽道認為, 直接侵權索賠之所以失敗, 係因為冈萨雷斯作為一個侵犯 ip 地址的註冊訂戶, 獨自站立, 並無做出合理推斷, 認為他也是侵權人。 由於多個設備和人可以透過 ip 地址進行連接, 因此只需標識 ip 訂戶就可以解決部分難題。 原告必須提出更多的理由, 以建立一個合理的推斷, 即訂戶都係侵權者。 而鞋匠內華達都不能成功地在一個供訴侵權理論, 因為, 如果冇指控蓄意鼓勵或引誘侵權, 人冇採取實的步驟, 以警察佢嘅互聯網連接係唔夠嘅 陳述 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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