釀酒師將角塔喺鹿嘜上。 BUCK BAIT v. BELLS BREWERY

釀酒師將角塔喺鹿嘜上。 BUCK BAIT v. BELLS BREWERY

商標灋旨在保護消費者唔俾呃購買劣質貨。  嘜係製造商用嚟為其產品打上品牌嘅嘢。  傳統上, 商標被視為詞短語或符號, 但任何向消費者發出產品製造商身份信號的商標保護都有資格獲得商標保護。  商標的第一個用戶稱為高級用戶, 後續用戶稱為初級用戶。  商標灋授予高級用戶嘜所有者使用商標為其產品打去品牌的獨家權利。  如果嘜所有者以外嘅人開始以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的方式使用商標嚟標識產品, 則可視為商標侵權。

商標侵權的關鍵問題係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性。  如果商標的使用導致消費者對邊個生產的產品可能侵犯商標感到困惑。  在肯定混淆的可能性時, 法院在引入呢啲因素的法院案件之後, 會審查幾個因素, 稱為寶麗來因素。 寶麗來公司訴波拉拉德·埃莱克斯。 公司, 287 F.2d 492 (2d Cir.1961)。  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每個電路都有一套略有不同的因素, 但原則本質上是相同的。  D 因素包括: (1) 高級用戶商標的強度, (2) 商標的相似性, (3) 產品或服務的相似性, (4) 高級用戶將其產品線擴展到初級用戶產品線的可能性, (5) 初級用戶採用該商標的意圖, (6) 實際混淆的證據, (7) 買方的成熟度, 以及 (8) 初級用戶產品或服務的質素。

要發生商標侵權, 兩個商標唔需要相同。  寶麗來因子嘅目的係畀法院一個客觀的測試, 以確定何時消費者喺兩個標記之間出現混淆的可能性。  有時兩個商標可能相似, 法院會拒絕認定發生商標侵權。

buck baits llc 訴 bell ‘ s brewery,inc.,1:20-cv-00049 (w.d.mi 2019) 涉及兩個不同的公司, 它們都希望使用商標 deer camp 嚟為其產品打上品牌。  本案的原告於2015年首次使用商標 deer camp 為其咖啡產品打上品牌。  原告於2016年9月成功註冊了該商標的註冊號5035248。  原告商標嘅表示形式出現在左側。  原告還將其 deer camp 商標的使用範圍擴大到咖啡精釀啤酒產品。

被告是密歇根州最古老嘅精釀啤酒廠之一, 亦都係最大嘅獨立工藝啤酒廠之一。  2017年10月, 被告向美國商標局提出商標申請, 要求自己對 deer camp 商標提出索賠。 uspto 拒絕根據《商標灋》第2 (d) 條註冊被告的商標, 因原告的註冊可能混淆。  被告未有對辦公室訴訟做出回應, 申請喺2018年7月被認定為被放棄。  儘管美國商標局拒絕, 但被告開始使用其版本 deer camp 商標銷售產品, 該商標在右上方轉載。

原告同被告繼續使用 deer camp 嘜表示反對, 並提出了商標侵權申訴。 原告在訴狀中指出, 由於雙方嘅客戶群有相似之處, 因此很可能出現混淆; 即獵人  事實上, 原告的一些朋友買了被告的啤酒, 因為佢哋相信係原告生產嘅。

原告有一個強有力的理由。  雖然 uspto 拒絕註冊被告的商標並不能保證法院會做出相同的結論, 但佢係一個強烈的信號, 表明寶麗來因素對原告有利。  被告將有機會在答覆中回應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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