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創作首歌曲會產生新的版權嗎?
重新創作首歌曲會產生新的版權嗎?
版權法賦予新作品的創作者組作品的專屬權利。 當作品被固定在有形媒介中時, 版權就會授予作品的創作者。 創作者將作品固定喺有形嘅媒介中, 當佢哋将工作放系存在於佢哋頭腦之外的形式中嘅時間。 例如, 當藝術家將繪畫應用於畫布時, 作者將佢 D 小說保存到電腦硬盤上, 或者音樂人將佢哋嘅歌曲記錄喺光槃上。 在美國, 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可以在國會圖書館版權局註冊, 以獲得額外的保護, 但註冊唔需要被授予版權。
版權法賦予版權所有者複製、展示、表演、派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以及根據受版權保護的作品製作衍生作品的專屬權利。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試圖行使呢啲可被視為侵犯版權嘅專屬權利之一。 著作權人可以通過強制令起訴停止侵犯版權, 並對已經發生的侵犯版權行為獲得金錢賠償。
版權法的一個有趣的細微差別是, 不同創作者嘅版權可以重疊。 歌曲作者對佢哋創作嘅歌曲所擁有的版權, 同記錄佢哋自己表演歌曲的人所擁有的版權係分開同唔同。 歌手要歌曲作者嘅許可才能發行錄音, 否則歌手可能要對侵犯歌曲作者嘅版權負責, 但歌手被授予與歌曲作者版權分開嘅版權。
由於歌曲作者同歌手嘅版權係分開嘅, 版權都有不同嘅到期日期。 歌曲的版權可能會喺錄音嘅版權之前到期, 意味着其他人可以在不侵犯歌手版權嘅情況下錄製自己版本的歌曲。
首歌曲嘅書面版本同歌曲嘅錄製嘅單獨同獨特嘅版權的情況提出了一個有趣的問題。 舊時用嚟錄製歌曲嘅唱片同磁帶會廢同鬆散嘅保真係度。 重拍係一種做法, 採取舊錄音, 並再次喺新媒體上錄製, 以提高音質。 當歌曲嘅現有錄製被重新映射時, 歌曲嘅映射番版本係咪會創建一個新的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一個涉及重新錄製歌曲的版權問題嘅案例係 abs 企業, inc. 訴 cbs corp., 16-55917 (2018年第九盧比)。 在本案中, 原告擁有錄音, 體現了最初在1972年2月15日之前以模擬格式固定的音樂表演。 佢哋將呢啲1972年以前嘅錄音製作成番數字格式。 根據《錄音法》, 1972年2月15日之後固定嘅錄音必須通過數字傳輸進行表演, 並免除通過地面無線電表演嘅強制性許可證制度。 1972年以前記錄嘅作品唔受強制許可的約束。 被告聲稱, 佢哋對1972年以後創作嘅重新製作嘅作品嘅使用包括喺《錄音法》範圍內, 因為重新製作嘅作品係原作嘅衍生作品, 因此由單獨的版權涵蓋。 地區法院站在被告一邊。
第九巡迴法院推翻了地區法院嘅裁決。 第九巡迴委員會認為, 將錄音由一種介質移動到另一種介質並不表現出最低限度的獨創性, 以獲得版權。 因此, 將1972年之前製作的模擬錄音轉換為數字錄音並不令錄音受到無線電傳輸的強制性許可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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