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用另出戲中嘅場景是否合理使用? tca 訴 mccollum

重用另出戲中嘅場景是否合理使用? tca 訴 mccollum

版權係授予新表現作品或藝術創作者嘅一套專屬權利。 做藝術家喺其它有形媒介中繪畫、拍照或創作藝術品時, 藝術家將獲得其創作嘅版權。 版權賦予其所有者根據原創作品複製、分發、展示、執行、傳輸或製作衍生作品嘅專有權利。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試圖行使呢啲專有權之一, 則可以視為侵犯版權。 版權所有者可以通過禁令提起訴訟, 以阻止版權侵權, 並可以要求對已經發生的版權侵權進行金錢賠償。

著作權法嘅目的係促進創造力, 促進社會的進步, 因此, 版權法在某些情況下會為通常認為的侵犯版權的行為開脫。 如果被告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被視為合理使用, 則被告唔承擔侵犯版權嘅責任。 合理使用一般分為兩類: (1) 評論同唱, 或 (2) 模仿。 合理使用係被告必須辯護的侵犯版權指控的辯護理由。

當法院對侵犯版權的行為提出合理使用抗辯時, 法院將審查若干因素, 以確定該用途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條件。 這些因素包括: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質, (2) 受版權保護作品嘅性質, (3) 所取部分嘅數量同數量, 以及 (4) 使用對受版權保護作品嘅潛在市場嘅影響。 法院如何權衡每個呢啲因素都係事實具體同可以解釋的, 因此, 審查法院案件以了解法院過去如何解釋合理使用係有用嘅。

公平使用是否適用於案件有時可能難以辨別, 因此研究判例法係有益嘅。

tca television corp. 訴 mccollum, 1:16-cv-0134 (第二 cir 2016) 係一個案件, 一個戲劇借用了一部分著名嘅喜劇表演和合理使用被發現唔適用.

被告, 使用1分7秒的對話由 “邊個係第一? 在劇中, 主角杰森試圖用佢啲襪木偶表演 “邊個係第一?” 在劇中, 杰森聲稱他想出了這個例行公事, 但係隻襪木偶角色揭示了呢個動作黎自一個著名的1950年代嘅喜劇二重唱。

雅培同科斯特洛係喜劇二重奏, 最初想出了 “邊個係第一? 原告被指派為喜劇節目版權, 並起訴被告的侵犯版權。 地區法院駁回了說法, 認定被告使用喜劇例程喺劇中具有 “新嘅同唔同功能”, 因此是一種變革性嘅公平使用。 原告向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第二巡迴法庭發現, 被告逐字複製嘅 “邊個去先?” 例行程序不符合合理使用條件。 關於法院推論嘅第一個合理使用因素, 在確定用途是否具有變革性嘅關鍵調查係, 新作品是否會受版權保護的材料本身用於某種目的, 還是將複製作品與所創作嘅作品不同。 就被告的工作而言, 不存在這種差異。 對於第二个因素, 巡迴法院裁定因素對原告有利, 因為 “邊個上邊個先?” 的創造性, 而唔係事實性, 係版權預期保護的核心。 第三個合理使用係數益原告, 因為被告無正當理由大量抄襲。 巡迴法院裁定, 地區法院沒有考慮到被告使用對原告許可收入的影響。 巡迴法院裁定, 被告的使用會對商業市場造成不良影響, 以便將來發牌。

根據這些調查結果, 巡迴法院推翻了地區法院關於合理使用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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