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數據公司起訴競爭對手侵犯商標。 S&P GLOBAL v. S&P DATA
金融數據公司起訴競爭對手侵犯商標。 S&P GLOBAL v. S&P DATA
美國嘅商標灋贊成第一方在商業中使用商標。 第一个使用商標嚟品牌商品嘅用戶稱為嘜頭嘅高級用戶。 商標的後續用戶被視為初級用戶。 高級用戶優先於初級用戶, 優先使用商標。 在美國, 嘜用戶無需注冊商標即可被授予商標權。 但是, 商標註冊真係加強了與商標相關的權利, 並提醒公眾商標申請對商標擁有人權利。 如果有人以商標為品牌, 導致消費者對產品生產者的身份感到困惑, 而該產品可被視為商標侵權。
當原告聲稱其商標受到侵犯時, 原告必須證明被告的行為可能造成混淆。 法院使用由1961年一個案件衍生出的若干因素嚟肯定原告是否表現出混淆的可能性。 (寶萊公司訴波拉拉德·埃莱克斯案。 公司, 287 F.2d 492 (2d Cir. 1961). 美國國內不同的聯邦巡迴法院之間嘅因素略有不同, 但主要因素相似。 因素為: 1. 高級用戶標誌嘅強度; 2. 標記的相似性; 3. 產品或服務的相似性; 4. 高級用戶彌合差距嘅可能性; 5. 初級用戶採用商標的意圖; 6. 實際混淆的證據; 7. 買方的成熟程度; 8. 初級用戶產品或服務的質素; 同埋9。 相關產品同服務。
s&p global inc. 訴 s&p data llc, 1:20-cv-01865 (s.d.ny 2020) 係寶麗來因素在確定是否發生商標侵權的關鍵因素的一個案例中。
原告是全球最大的商業數據、信用評級、商業研究和股票、債券和商品指數相關數據資源。 原告維持了著名的標準普爾500指數, 被廣泛認為係衡量美國股市和美國經濟整體的最佳選擇。 自1941年公司透過合併成立以來, 原告一直使用 s&p 的名稱。 標準普爾500指數由原告於1957年推出。 原告單獨或結合其他詞語擁有好多聯邦註冊商標。 其中一些嘜係無可爭議嘅, 透過不斷使用已成為著名嘅世界各地。
本案中的被告運營着一個呼叫中心, 允許企業將客戶服務和其他功能外包出去。 被告關注的市場之一係金融服務市場。 在廣告中, 被告簡單地稱自己為標普。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于2020年3月提起訴訟。 原告在訴狀中稱, 被告故意使用 s&p 嚟推銷其服務, 企圖利用原告的商譽。 即使客戶最終意識到他們不與原告打交道, 被告使用 s&p 嚟產生初始客戶利益都足以構成對《兰汉姆法案》的違反。 原告要求法院禁止被告使用標普商標, 銷毀被告使用 s&p 商標的所有廣告材料, 並判給原告損害賠償。
被告尚未對投訴作出回應, 但好難睇出佢地點樣可以成功地爭辯說, 消費者嘅混亂唔係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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