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是否可以請求對專利進行部分審查? BOZEMAN v. FEDERAL RESERVE
銀行是否可以請求對專利進行部分審查? BOZEMAN v. FEDERAL RESERVE
專利還授予新發明發明人一套專有權利。 要在美國獲得專利, 發明人必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專利申請。 如果專利申請證明該發明具有新用途且唔明顯, 美國專利商標局將授予發明人要發明的專利。 專利賦予專利所有者製造、使用、銷售或進口美國發明嘅專有權利。 專利通常由最早嘅申請日期開始持續20年, 但即使授予專利, 專利的有效性也會受到質疑。
《莱希-史密斯美國發明法》是美國聯邦法規, 於2011年9月16日簽署成為法律。 《美國發明法》出台後, 美國專利商標局為肯定已簽發的專利申請的可專利性, 在美國專利商標局設立了若干新的準裁決程序。 呢啲程序包括部分審查 (“ipr”)、授予之後審查 (“pgr”) 和涵蓋業務方法專利 (“cbm 審查”) 的審查。 在此之前, 想質疑專利有效性嘅人的選擇更為有限。
美國任何新法律噉, 不同意該法律嘅人對個個唔明確嘅術語嘅定義提出質疑。 《美國發明法》的一個爭拗點是, 邊個可能會質疑專利的有效性。 法律規定, “人” 可以提起訴訟, 質疑專利的有效性。 美國法律通常承認 “人” 係指人同公司, 但根據聯合統計法, 聯邦儲備銀行係一個特殊的實體。 聯邦儲備銀行唔係直接嘅政府機構, 但佢哋係特許執行美國貨幣和財政政策的。
在《回報郵件公司訴美國郵政服務公司案》第139号 s.ct.1853 (2018) 一案中, 美國最高法院裁定, 郵政服務等政府機構唔係 aia 下的 “人員”。 問題就變成了, 聯邦儲備銀行係 aia 下的 “人” 呀?
bozeman financial llc 訴聯邦儲備銀行, 2019-1018年 (c.a.f.c.2020) 是一個答呢個問題嘅例子。 本案原告擁有美國專利號6,754,640 和8,768,840。 ‘ 840 同 ‘ 640 專利針對授權和清算金融交易的方法, 以發現同防止欺詐。 本案的被告係幾個聯邦儲備銀行, 佢哋申請對專利進行建立信任措施審查。
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認定這些專利無效。 董事會肯定, ‘ 640 專利 ‘ 的主張是指向抽象的想法, 即 “收集、顯示和分析信息, 以對照分類賬核對支票信息”。 ‘ 840 專利 claim 旨在抽象地 “收集和分析金融交易欺詐或錯誤檢測的信息”。 審計委員會發現, 專利嘅 claim 冇發明嘅概念, 令其有資格根據第101条獲得專利保護。 原告對董事會的裁決提出上訴, 理由係聯邦儲備銀行唔係 aia 下嘅人, 而且董事會確定專利係針對緊抽象思想的時候犯了錯誤。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確認咗委員會嘅決定。 關於銀行係人, 聯邦巡迴法院將本案與《返回郵報》中嘅事實區分開來。 銀行可以起訴或起訴任何法院或股權, 唔似政府機構。 此外, 銀行冇從政府獲得資金, 政府對銀行的運作行使有限控制。 相反, “對每家銀行的直接監督和控制由其董事會行使。 銀行唔用法律嘅力量嚟頒佈條例。 出於所有呢啲原因, 聯邦巡迴法庭的結論是, 銀行係 aia 嘅 “人”。
關於董事會認定 ‘ 840 同 ‘ 640 專利沒有資格獲得專利保護的決定, 聯邦巡迴法院應用咗兩步愛麗絲測試來確定第101条下的專利資格。 聯邦巡迴法院最終同意董事會, 即 ‘ 840 同 ‘ 640 專利被定向到抽象的概念, 沒有創造性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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