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專利原告補充說,主審法官作為被告,得到制裁。 ARUNACHALAM訴IBM案

錫專利原告補充說,主審法官作為被告,得到制裁。 ARUNACHALAM訴IBM案

專利授予其所有者喺美國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發明嘅專屬權利。  如果專利所有者以外嘅人未經許可試圖行使呢啲專屬權利之一,則可被視為專利侵權。  如果專利所有者認為其專利受到侵犯,專利所有者可以向美國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專利法唔存在真空,当原告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時,申訴必須滿足若干要求。  《聯邦民事訴訟規則》概述了所有申訴必須遵守先可以喺法庭上取得進展嘅要求,以及訴訟參與者必須遵守嘅一般規則。  當一方行為不誠實、令人煩惱、肆意或為
壓迫性嘅原因。  呢種使費通常被稱為制裁。  制裁唔係由規則或法規管轄,而是由法院必須賦予嘅控制嚟打理自己嘅事務,以便實現案件的有序和迅速處置。  為咗避免制裁,訴訟當事人應尊重法院嘅時間。

ARUNACHALAM訴IBM案,2020-1493年( C.A.F.C 2021 )係專利原告因唔尊重法院規定嘅規則而受制裁嘅一個例子。

2016年4月,Arunachalam博士向地區法院起訴IBM同”做1-100″,指控其侵犯了美國專利7,340,506號(”506專利”)同違反《Racketeer影響和腐敗組織法》(RICO Act )。 此案交由理查德·安德鲁斯法官審理。

2016年5月,阿鲁纳查拉姆博士提出修正後的申訴,把SAP、摩根大通同安德鲁斯法官列為被告。  應安德鲁斯法官嘅要求,首席法官伦纳德·斯塔克主持了一項動議,把安德鲁斯法官開除為被告。  阿鲁纳查拉姆博士隨後採取行動,撤銷咗首席法官斯塔克嘅職。  首席法官斯塔克
駁回了撤銷動議,並駁回咗安德鲁斯法官作為被告的職務。

2017年3月,地區法院批准咗被告駁回RICO索賠嘅動議,因為專利侵權唔係犯罪,專利侵權不在可能導致敲詐勒索嘅行為清單中。  被告的制裁請求被駁回。   Arunachalam博士被允許修改申訴,但修正案冇將申訴變成避免駁回申訴嘅形式。  申訴中留低嘅唯一訴訟原因係專利侵權。

同時,在2017年,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發現,506年專利嘅某些索賠係無法解決嘅。  2018年5月,被告以偏見動議駁回第一計數,地區法院批准了該動議,認定PTAB裁決意味住喺并506專利中沒有有效的主張。  2018年7月,被告以律師費嘅形式提出制裁,並禁止阿魯納查拉姆博士進一步提出訴訟。  阿鲁纳查拉姆博士請求允許提交答覆,但得到批准,而且從未提出答覆。  經過幾個月嘅動議,地區法院裁定律師費,57,190.40美金畀摩根大通,51,772.09美金畀SAP: 同40,000美金畀IBM。

Arunachalam博士隨後向第三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該法院將此案移交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因為該案側重於專利侵權。  聯邦巡迴法庭發現,記錄充分顯示咗阿魯納查拉姆博士嘅躁和肆意嘅訴訟行為。  在訴訟期間,阿鲁纳查拉姆博士強迫阿佩莱斯同地區法院花費資源嚟回應佢重複嘅、輕浮嘅、成日係離奇嘅反對同動議。  授予的律師費是合理的,因為地區法院採用Lodestar方法計算律師費。  聯邦巡迴法院嘅結論係,地區法院實施貨幣制裁時冇濫用其酌处權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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