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邊個擁有化妝設計嘅訴訟被版權法搶佔先機。 MOURABIT訴KLEIN

關於邊個擁有化妝設計嘅訴訟被版權法搶佔先機。 MOURABIT訴KLEIN

版權係組排他性權利授予新表達作品嘅創作者時,它固定喺有形嘅媒介中。 版權保護作品,如照片,雕塑,文學和軟件。  版權法賦予版權所有者根據原作複製、分發、執行、展示傳輸或製作衍生作品的專屬權利。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試圖行使呢啲排他性權利之一,可被視為侵犯版權。  版權所有者可以提起訴訟,以禁令阻止侵犯版權的行為,並因已發生的侵犯版權行為獲得金錢賠償。

版權法並不存在於真空中。  喺美國,與大多數其他司法管轄區一樣,提起訴訟時必須遵守若干不同的法律部分緊。  如果原告沒有適當地為案件辯護,原告可能有一個有價值嘅訴訟理由,但仍未得到益咗佢哋嘅判決。  喺美國提起嘅訴訟受若干標準規定,有啲係編纂嘅,有啲係根據法院嘅先例提起嘅。

版權侵權訴訟必須提交聯邦法院,除非喺1978年之前錄製嘅錄音等罕見例外。  如果原告向州法院提起侵犯版權訴訟,被告可能會向聯邦法院申請撤訴,抑或州法院將因缺乏主體管轄權而駁回該案。  即使原告引用州法律作為投訴嘅依據,如果州法律類似於聯邦版權法,都可以駁回。

這被稱為搶佔。  只要作品符合一般題材類別之一,聯邦版權法就禁止各州保護該作品,即使它未能實現聯邦法定版權,因為它太少或缺乏原創性,無法有資格獲得聯邦版權保護。  根據先機檢驗,如果所處理的知識產權屬於聯邦法律所界定的”版權主題”,且聲稱的財產權與聯邦版權法提供的排他性權利”等同”,則各州不得對侵犯版權的行為實施處罰。

SAMMY Mourabit訴史蒂文·克莱因案,SHISEIDO公司,19-2142-cv (第2卷2020年)係一個搶佔令原告努力受挫的案件。

本案例側重於化妝師應用於模型嘅化妝。  2015年,資生堂與克莱因合作,打造節日化妝系列。 資生堂使用克萊因嘅相之一,從照片拍攝,以促進同宣傳佢哋嘅新化妝線。 本案的原告將化妝應用於照片拍攝主題嘅模型。  当照片拍攝的照片被公開展示時,另一位化妝師被歸功於呢個設計。

2018年6月,原告獲得咗喺拍照期間展示嘅化妝藝術嘅版權註冊,並起訴了被告。  該申訴指控侵犯版權,以及州法律關於不當致富、不正當競爭/挪用和違反《紐約一般商業法》(糸GBLó)第349條的指控。  被告將案件上訴到聯邦法院。  在聯邦法院,原告承認,佢嘅版權侵權索賠應被駁回,但州法律索賠應該繼續。  地區法院認為,州法律索賠被版權法搶佔先機,並完全駁回了該案。  原告向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原告在上訴時辯稱,州法律索賠冇被搶佔,因為佢嘅化妝設計( A )唔屬於美國《刑法》第17条第102条中規定嘅可版權保護作品類別之一,以及( b )化妝設計唔屬於第102条。
固定喺有形嘅表達媒介中。  第二巡迴法庭指出,為滿足搶佔作品嘅冲嘅要求,作品不需要受版權保護,該作品必須只符合廣義嘅可版權保護作品類別。  版權法保護二維畫,因此,它屬於一種受著作權法保護嘅作品類別。  適用是否彌補人為喺有形媒介中修復工作嘅問題,係法院冇直接處理嘅問題。  為咗上訴嘅目的,第二巡迴法庭認為,拍攝原告緊嘅妝容時發生固定。

基於推理,第二巡迴法庭確認咗地區法院嘅裁決。  聯邦版權法認定該州嘅索賠被搶佔了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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