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指紋掂屏專利透過導管專利變得明顯。 TOYOTA v. REACTIVE SURFACES
防指紋掂屏專利透過導管專利變得明顯。 TOYOTA v. REACTIVE SURFACES
獲得專利之後,它都不能免於攻擊。 間部分審查係喺專利審判同上訴委員會進行的一項試驗程序,審查專利中一項或多項主張嘅可專利性,其理由僅基於可根據§§102或103提出,且僅基於由專利或印刷出版物組成嘅當前技術。 發明人和專利審查員專利申請過程中最大努力考慮埋所有相關嘅先前,但有時相關嘅先驗技術被忽視。 如果公眾發現一件預期已獲得專利嘅應有技術,佢哋可以要求對專利進行分部間審查。 分件間審查可能導致專利的一些或所有主張無效。
可部分間審查中可考慮嘅先验技術僅限於類似嘅先验技術。 類似嘅應有技術包括來自與審查緊嘅發明相同嘅領域嘅技術。 簡單地說,漁業嘅先验技術唔太可能被視為類似于半導體行業。 但是,如果參考與發明人所涉及嘅特定問題合理相關,類似嘅先前技術可以包括來自其他領域嘅參考文獻。 呢個標準可能令人困惑,因此研究案例法以了解法院如何解釋類似嘅先驗技術係好有用嘅。
豐田汽車公司訴反應表面有限公司,LLP,18-1906 ( C.A.F.C.2020 )係一個案件,其中兩項看似無關嘅技術被引用為先前嘅技術喺部分間審查。
豐田擁有美國專利號8,394,618 (‘618專利),該專利旨在使用脂酶通過蒸發從表面去除可見的指紋。 徜徉618專利教導你,如果把唇酶包含喺涂喺表面嘅塗層或基底中,例如掂屏顯示屏,呢啲酶會將涂喺涂層上嘅指紋中嘅脂質降解為更細、更易揮發嘅分子,呢啲分子過指紋中嘅原始脂質更有可能蒸發,要指紋更唔明顯。
2016年9月,反應表面請求進行分部間審查,理由係≤618專利明顯係專利和指紋法證出版物嘅結合。 美國專利號5,868,720 ( Van
安特衛普)教導管與酶塗層,產生脂肪酶化合物。 呢啲化合物溶解導管內嘅障礙物。 布坎南嘅一篇法醫科學文章係第二件先前嘅作品。 布坎南嘅文章研究咗兒童指紋由表面消失嘅速度比成人指紋快嘅原因。 文嘅結論係,脂肪酶本身會導致脂質污漬,如指紋,降解更快。 專利審判同上訴委員會認為,鑑於兩種先前藝術品嘅結合,1–11件索賠不可專利。啲係顯而易見的。
豐田就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理由係:1 ) Buchanan嘅文章與先前技術唔相似,2 )兩項先前技術嘅組合本身並不教導去除指紋。 聯邦巡迴法庭反過來審查了兩個論點,並確認咗委員會嘅決定。
聯邦巡迴法庭同意委員會,布坎南嘅文章將與一個發明家試圖解決去除指紋嘅問題有關,因為該文章研究咗指紋構成嘅物質。 此外,閱讀一篇題為桎梏成人同兒童指紋嘅化學特徵桎梏嘅文,對於占618專利嘅發明者來說,係一個自然嘅起點。
關於本質上教授去除指紋嘅兩項現行技術,聯邦巡迴法院指出,一方必須證明,有關限制必須存在,或由現行技術明確披露嘅元素組合嘅自然結果。 委員會發現,脂酶能夠降解脂質,直到脂質蒸發。 由於指紋由脂質組成,因此用唇酶涂覆表面本身就會去除指紋。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推理得到咗大量證據嘅撐。
由於聯邦巡迴法院認為,委員會嘅決定有確鑿的證據支持,因此確認咗顯而易見嘅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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