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新聞文章外,服用通常唔符合合理使用條件。 AP訴MELTWATER案

除新聞文章外,服用通常唔符合合理使用條件。 AP訴MELTWATER案

著作權法賦予創作者一種新嘅表現藝術作品嘅某些排他性權利。 当藝術家喺其它有形媒介上繪畫、拍照或創作藝術時,藝術家將被授予創作嘅版權。  著作權授予其所有者喺原作品嘅基礎上複製、發行、展示、執行、傳輸或製作衍生作品嘅專屬權利。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試圖行使呢啲專屬權利之一,則可視為侵犯版權。  著作權人可以提出訴訟,以制止侵權嘅禁令,並可以要求對已經發生嘅侵犯版權嘅金錢賠償。

美國的版權法賦予版權所有者控制版權作品使用方式的能力,但版權所有者的權利受到一些限制。   著作權法的目的是促進創造力,促進社會進步,因此,在某些情況下,著作權法可以原諒通常認為侵犯版權的行為。  如果被告使用受版權保護嘅作品被視為合理使用,被告將唔承擔侵犯版權嘅責任。 合理使用通常分為兩類:( 1 )評論和批評,或( 2 )模仿。 合理使用係對被告必須認罪嘅侵犯版權指控嘅辯護。

当法院對侵犯版權嘅行為提出合理使用辯護時,法院將審查若干因素,以確定使用是否有資格作為合理使用。  這些因素是:(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2)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性質:(3)所佔部分的數量和實質,以及(4)使用對受版權保護作品潛在市場的影響。 法院如何權衡呢啲因素係具體事實,並樂於解釋,因此,審查法院案件有助於了解法院過去如何解釋合理使用。

美聯社訴MELTWATER美國控股公司案,12-1087 ( S.D.NY 2013 )係法院認為,即使成個作品冇受版權保護,合理使用都冇保護被告嘅案例。

原告係一家新聞合作社,擁有1400多家報紙。  原告每日發表2000多篇新聞文章,尤其會員報紙出版。  被告係一家互聯網媒體監控服務機構,使用網絡爬行程序喺網絡上刮取新聞文章。  被告然後執行各種功能與刮新聞文章,如生成摘錄,派呢啲除了訂閱者,並允許訂閱者搜索一個在線數據庫嘅報廢文章。  原告以侵犯版權罪起訴被告。  被告回應稱,原告作品嘅發行受到合理使用保護。

地區法院反過來審查了四個合理使用因素。  法院認定,被告的使用冇變革性,因為被告只係自動捕獲和發佈文章中嘅部分文本番,而冇添加評論或見解。  使用的目的和性質與合理使用密切相關,因為它是被告的動機是商業利潤。  作品嘅性質稍稍偏重,贊成合理使用,因為原告嘅文喺性質上係事實性嘅,並且已經出版。 所用部分嘅數量同實質與合理使用嘅發現有很強的分量,因為被告的摘錄通常佔據咗故仔嘅核心。  最後,對市場的影響與合理使用調查結果有強烈關係,因為原告會許可它的工作,被告拒絕購買許可證。  被告與原告爭奪客戶,加上拒絕許可原告創建嘅内容,要被告在市場上擁有唔公平嘅優勢。

最終,法院得出結論,被告的使用唔符合合理使用嘅條件,並作出益咗原告嘅即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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