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冇畀出为特登为9500万美金商標判決嘅定義。 VARIETY訴WALMART案
陪審團冇畀出为特登为9500万美金商標判決嘅定義。 VARIETY訴WALMART案
商標係話畀消費者邊個生產嘅產品嘅嘢。 商標可以註冊以加強與商標相關嘅權利,但註冊不需要開始使用商標,並且商標嘅高級使用者仍然優先於註冊商標嘅初級用戶。
如果商標品牌嘅初級用戶以導致消費者對邊個生產產品感到困惑嘅方式進行商品,則初級用戶應對商標侵權負責。 高級商標所有人可以透過請求強制令嚟制止商標侵權,並因已經發生嘅商標侵權行為獲得損害賠償。
商標侵權訴訟中可以判畀原告嘅損害賠償金分為三大類。 第一類係侵權人嘅利潤,將包括被告使用侵權商標嘅收入減去所售產品的成本。 第二類係實際損害賠償,包括原告因侵權銷售而損失嘅利潤、與商標相關嘅商譽損失以及透過廣告糾正消費者困惑嘅成本。 第三類係合理嘅版稅,係根據假設嘅合理價值計算嘅,即被告會向原告支付商標許可費。 計算商標侵權案件中嘅損害通常歸結為專家嘅競爭,每一方都提供市場專家嘅證詞,以得出一個數字。
当商標侵權人故意侵犯商標時,將處以更嚴厲的處罰。 《兰汉姆法》直頭話明特登侵權受到更嚴厲懲罰嘅確切原因。 可以暗示,立法者打算給予無辜嘅侵權者寬大處理,並畀嗰啲把商標侵權訴訟視為經營成本嘅人造成嚴厲的懲罰。 雖然特登嘅定義似乎好明显,但它在商標法中具有特殊嘅意義。 必須就定義向陪審團作出適當指示,以計算商標侵權訴訟中嘅損害賠償。
Variety Stores,INC.,訴沃爾瑪公司,19-1601 (第4 Cir. 2021 )係一個案件嘅例子,其中對原告作出的實質性判決被推翻,因為地區法院未能適當指示陪審團對”故意”嘅定義。
本案嘅原告係擁有註冊商標为後院为嘅零售商。 原告嘅註冊包括戶外家具同花園配件,但原告都適用於燒烤燒烤嘅商標。
本案的被告係全世界知名嘅消費品零售商。 2010年,被告開始使用商標为後院燒烤并銷售後院烤架。 原告以商標侵權罪起訴被告。
審判分為兩個部分,一個肯定責任,一個計算損失。 作為責任審判嘅一部分,雙方同意諮詢緊嘅基礎上審理故意問題。 雙方就特登嘅適當標準向陪審團提出了相互競爭嘅指示。 法院沒有使用任何一方提議的指示,只是指示陪審團”查明被告沃爾瑪的侵權行為是否是故意的”。 法院冇喺商標上下文中界定”故意”。 陪審團發現,首先,沃爾瑪侵犯咗品種嘅標誌: 第二,那
侵權係特登嘅。 結束咗審判嘅責任部分,陪審員被免職。
幾個月之後,法院為審判嘅損害部分設定了日曆日期。 通常會召集一個新嘅陪審團,但法院召集了同一組陪審員。 陪審團最終以諮詢為由判畀原告5000万美金嘅被驅逐利潤同4550万美金嘅特許權使用費,佔被告全國銷售收入嘅5%。 被告隨後向第四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第四巡迴法庭指出,侵權必須不僅僅昰”自願嘅”,係特登嘅。 正確嘅調查係原告的商標權是否受到故意侵犯,抑或被告是否惡意行為。 第四巡迴法庭認為,如果冇適當嘅陪審團指示,商標法中對故意性作出定義緊,陪審團完全唔知控制法律原則。 根據裁決,第四巡迴法庭撤銷咗陪審團嘅特登裁定同金錢賠償。 案件還押地區法院,以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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