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計步器嘅專利發現好明显。 BLACKBIRD訴Fitbit
電子計步器嘅專利發現好明显。 BLACKBIRD訴Fitbit
專利是政府授予發明人一套在有限的時間內享有的一套排他性權利,以換取對發明如何運作的詳細解釋。 專利嘅目的係鼓勵知識共享,獎發明人,如果發明人教公眾如何使用發明,在一段時間內壟斷佢哋嘅發明。 喺美國,授予專利嘅權力係由美國憲法授予國會嘅。 美國專利商標局係美國商務部嘅一個機構,國會已授權其喺美國發行專利。
間部分審查旨在對抗衰嘅專利。 部分間審查係要求美國專利商標局撤銷錯誤授予嘅專利嘅一種方式。 在部分審查之前,已經授予嘅專利只能喺聯邦法院受到質疑,係一個漫長而昂貴嘅過程。 Inter部分審查創造了一個平行軌道,以質疑專利嘅有效性,該專利過聯邦法院嘅訴訟快得多,成本更低。
間部分審查係喺專利審判同上訴委員會進行的一項試驗程序,審查專利中一項或多項主張嘅可專利性,其理由僅基於可根據§§102或103提出,且僅基於由專利或印刷出版物組成嘅當前技術。 如果公眾發現一件預期或顯而易見的專利嘅已授予嘅專利,佢哋可以要求對專利進行分部間審查。 分件間審查可能導致專利的一些或所有主張無效。
黑鳥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訴FITBIT,INC.,19-1879 ( C.A.F.C. 2020 )話明一個案例,即專利被發現明顯嘅人具有普通技能嘅藝術( PHOSITA )。
Blackbird Tech LLC擁有美國專利號6,434,212,它描述並聲明咗計算個人步數嘅設備,並且根據呢啲步驟嘅長度同速率向個人提供行駛距離和速度等信息。
2017年8月,Fitbit請求對212項專利中嘅索賠2、5同6進行分部審查。 Fitbit爭論。
以三個理由要求不可專利:第一,美國專利號6,241,684預計索賠2和5。
(天野之彌); 其次,由於天野之彌嘅明顯性,第2同第5名嘅索賠不可專利; 第三,由於天野之彌和美野專利號5,033,013 (加藤)嘅組合,索賠6係不可專利嘅。
專利審判同上訴委員會最終認定,Fitbit已證明为212專利中第6項嘅索賠明顯不可專利,但未證明索賠2同5不可專利。 PTAB解釋說,加藤計算行駛距離的方法可以簡單地表示為”確定步數並將其乘以步長”。 然後,PTAB認為PHOSITA將解釋加藤,以教授使用步幅長度同所走步數肯定行駛距離嘅方法。
Blackbird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理由係PTAB錯誤地裁定加藤披露咗索賠6嘅限制,徜徉一個數據處理器,透過乘以步長數數步數嚟計算行駛距離。 黑鳥聲稱,PTAB查看了212專利,並向後工作到達加藤,冇解釋點解PHOSITA會發現’212專利明顯。
聯邦巡迴法庭發現,加藤披露了一種處理手段,即使用溜馬嘅步長以及溜馬嘅徜徉俯仰哧嚟肯定溜馬嘅速度。 加藤使用桎梏與測量步行速度嘅方法相同嘅步驟徜徉,透過添加額外嘅步數嚟計算溜馬喺畀定時間段內行駛嘅距離,并把步行速度乘以上述時間單位为。
聯邦巡迴法院確認咗PATB嘅決定。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PTAB有充分依據,認為PHOSITA會考慮加藤計算行駛距離嘅方法與主張6嘅限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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