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租賃業務因侵犯版權而損失6,240萬美元。迪士尼訴維丹格爾
電影租賃業務因侵犯版權而損失6,240萬美元。迪士尼訴維丹格爾
版權是授予新表現力作品創作者的一組專有權。 照片、音樂和電影等作品均受版權法保護。 版權法賦予新作品的創作者以原創作品為基礎複製、分發、表演、展示、傳輸和創作衍生作品的專屬權利。 如果版權擁有者以外的人試圖行使這些可被視為侵犯版權的專有權之一。 版權擁有者可以通過向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來打擊美國的版權侵權。
17 美國法典第 106 (3) 條詳細介紹了分發受版權保護作品的專有權利。 該節規定:本標題下的版權擁有者擁有通過出售或其他擁有權轉讓或租賃、租賃或出借向公眾分發受版權保護作品的副本或錄音的獨家權利。 當版權擁有者出售其作品的副本時,該獨家發行權將被切斷。 第一項銷售原則,編纂于美國法典17號第109號,規定故意從版權擁有者處購買受版權保護作品副本的個人有權出售、展示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特定副本,儘管有版權擁有者的利益。 但是,一旦擁有者出售了該特定副本,分發該副本的權利即終止。 首次銷售原則從不保護未經授權複製受版權保護作品的被告,第一次銷售原則不授權侵權複製。
隨著技術的進步,總有一些公司會突破法律允許的極限。 一個將第一個銷售原則推到極限的案例是迪士尼企業,INC.等人訴VIDANGEL INC.,16-cv-0410(2019C. D.CA)。 本案的被告是一個線上流媒體服務,允許使用者租用電影和過濾電影中令人反感的內容。 被告將購買包含受版權保護電影的多張物理光碟,然後解密每張光碟,在電腦上創建一個數位副本,以便對影片進行 80 種不當內容的標籤,包括裸體、褻瀆、吸毒、性以及暴力。 然後,被告將標記的副本上載到分段的雲存儲,並允許客戶從被告的庫存中購買該特定副本。 然後,客戶可以選擇至少一種類型的篩選器進行應用,並將篩選的影片資料流到客戶的設備。 被告聲稱,他們向顧客出售被告合法購買的光碟之一,使顧客能夠方便地將光碟內容與過濾掉的令人反感的內容進行資料流。 物理光碟從未離開被告的佔有。 客戶可以將其”光碟”銷售回被告,這將使他們獲得相當於其光碟購買價格等於其光碟的購買價格減去每天 1 美元的擁有權。 因此,大多數客戶會以每天 1 美元的價格”出租”其副本。
本案的原告是被告購買的光碟的電影製片廠。 原告以侵犯版權為由起訴被告。 具體來說,原告聲稱,被告通過解密互聯網流媒體DVD,出售未經許可的電影複製品,違反了《數位千年版權法》,並且這些電影的過濾版本構成衍生作品。 被告聲稱,他們的活動受到第一次銷售原則的保護,而且過濾後的電影版本是合理使用。
原告要求初步禁令,以防止被告繼續播放原告擁有的電影。 審判法院批准了這項禁令。 被告向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第九巡迴法院認為,被告不受合理使用的保護,因為刪除令人反感的內容”不一定增加一些新的內容或改變電影的表達、意義或資訊”,而且”沒有變革性”。 第九巡迴法庭還認為,被告的流媒體服務不受第一次銷售原則的保護。 受版權保護作品的”特定副本”的合法擁有者僅有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副本的佔有”,不得複製該作品。 被告將光碟複製到電腦硬碟進行資料流,從而複製了該作品。
上訴程式結束後,審判法庭的訴訟繼續進行。 陪審團裁定原告勝訴,並作出6,240萬美元的判決。 被告已發誓要對判決提出上訴,但鑒於判決的規模,很難看出被告將如何長期經營。 從一開始,他們從版權擁有者那裡獲得許可比基於法律理論的商業模式要容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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