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實驗係合理使用仲係侵犯版權? CHAPMAN訴MARAJ

音樂實驗係合理使用仲係侵犯版權? CHAPMAN訴MARAJ

版權係授予原始表達作品創作者嘅組排他性權利。 創作者可以向國會圖書館註冊其版權,以加強與版權相關的權利,但作者無需註冊,即無需獲得其作品的版權。 版權授予創作者根據原作複製、分發、執行、展示、傳輸和製作衍生作品的專屬權利。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試圖行使呢啲排他性權利之一,可被視為侵犯版權。 版權所有者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強制令停止侵犯版權的行為,並因已發生的侵犯版權行為獲得金錢賠償。

授予版權所有者嘅獨佔權唔係無限嘅。 合理使用是版權法的一個要素,它為被告免除了侵犯版權的責任。 合理使用之所以存在,係因為版權法旨在促進藝術同科學進步,合理使用受版權保護嘅物係促進進步嘅一種用途。

35 U.S.C.第107節對排他性權利嘅限制-規定合理使用受版權保護嘅作品,包括以複製品或錄音或該條指定嘅任何其他方式複製使用,用于批評、評論、新聞報道、教學、獎學金或研究等目的,並不侵犯版權。  第107節畀出咗喺提出合理使用防禦時需要考慮嘅四個因素。 法官在合理使用辯護中考慮嘅四個因素係:( 1 )你使用嘅目的同性質( 2 )受版權保護作品嘅性質( 3 )所佔部分嘅數量同實質性,以及( 4 )使用對潛在市場的影響。

確定使用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條件係事實嘅具體決定。  研究法院先例,預測法院喺畀定組特定事實時如何裁決,係有幫助嘅。

查普曼訴MARAJ,2:18-cv-09088 ( C.D.CA 2020年)係一個案例,一個實驗創作嘅歌曲被發現係一個合理使用。

原告喺呢種情況下嘅歌曲”寶貝,我可以抱住你”嘅版權。  被告奥妮卡·塔妮娅·马拉杰,專業稱為尼基·米纳伊,想重拍呢首歌,佢自己嘅風格。  被告創作咗原告歌曲嘅實驗性翻拍。  被告知佢需要許可證嘅歌曲嘅權利之前,佢可以釋放自己嘅版本,所以佢去她的方式獲得許可證。  被告最初認為,不同嘅藝術家創造咗呢首歌,但事實證明,原告係原來嘅創造者。  被告多次向原告申請許可證,但原告拒絕了每一項請求。 因為被告不能獲得許可證,佢冇發佈她的實驗重拍歌曲畀公眾。

在某個時候,一個名為DJ Flex嘅第三方獲得咗被告嘅實驗重拍副本,並發佈畀公眾。  被告聲稱佢冇授權釋放。 原告以侵犯版權罪起訴被告,聲稱實驗重拍歌曲侵犯咗原告嘅發行權同衍生作品創作權。  被告提出對佢創作嘅實驗性重拍歌曲符合合理使用條件嘅理論進行即決判決。

審判法院反過來審查了每個合理使用因素。  法院嘅結論係,被告作品嘅最初目的係試驗,係常見嘅,因為版權持有人通常希望在同意許可之前睇到作品。 鑑於被告從未打算喺冇許可證嘅情況下利用該作品,被告的使用並非純屬商業用途。  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性質,不受公允使用,因為作品創作是一部音樂作品,其核心作品是版權所要保護的。  第三个因素,即與成個工作有關嘅所用部分嘅數量同實質性,益咗合理使用。  被告的新作品包含咗原作中嘅好多歌詞同聲樂旋律,但法院發現,新作品中沒有使用更多必要內容。

第四个因素,即使用對潛在市場的影響,益咗合理使用,因為冇證據表明被告的工作對原告的工作市場產生了負面影響。  綜合考慮呢啲因素,法院認定被告的使用係公平嘅,被告冇侵犯原告創作衍生作品嘅權利,並給予部分即決判決,益咗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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