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製造商告到船製造商侵犯商標。 GULFSTREAM v. GULFSTREAM

飛機製造商告到船製造商侵犯商標。 GULFSTREAM v. GULFSTREAM

嘜係用嚟品牌產品同生產產品嘅消費者嘅嘢。  傳統上, 商標被視為一個簡單的符號、單詞或短語, 但任何向消費者發出產品製造商身份信號嘅嘢都有資格獲得商標保護。  在美國, 第一个使用商標嚟品牌商品嘅人被認為係高級用戶, 隨後嘅嘜頭用戶被視為初級用戶。  商標的高級用戶喺商標所有權糾紛中優先於初級用戶。 嘜可以喺美國專利和商標註冊, 以增強其對商標擁有既要求, 但係註冊唔需要開始使用商標嚟品牌商品, 並且嘜頭嘅高級用戶仍然優先於註冊商標的初級用戶。

商標灋的主要功能之一係防止消費者混淆。  如果某人以外嘅高級用戶品牌商品帶有商標, 以導致消費者困惑的方式, 可以被視為商標侵權。  商標所有人可以通過禁令提起訴訟, 以阻止商標侵權, 並為已發生的商標侵權獲得金錢賠償。

淨係因為兩個唔同公司使用同一商標並不意味着商標侵權已經發生。  嘜原告必須證明,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 消費者存在混淆。  如果被告使用商標唔係好可能引起原告同被告產品之間嘅消費者混淆, 則商標侵權冇發生。

有幾個因素用于肯定原告和被告的商標之間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呢啲因素通常被裁判為寶麗來因素之後, 首先闡明佢哋寶麗來公司訴寶拉阿德 elecs 案件。 公司, 287 F.2d 492 (2d Cir. 1961).  美國個個聯邦巡迴法庭對哪些可能性構成混淆有不同的解釋, 但呢啲因素本質上是相同的。  D 因素包括: 1) 高級用戶商標的強度, 2) 商標的相似性, 3) 產品或服務的相似性, 4) 高級用戶縮小差距的可能性; 5) 初級用戶採用商標的意圖; 6) 實際混淆的證據; 7) 買方的成熟度; 8) 初級用戶的產品和服務質素, 9) 相關產品和服務。

gulfstream 航空航天公司, 訴 gulfstream unsink, 公司, 8:20-cv-01147 (m.d.fl 2020) 係不同行業的公司使用相同嘅嘜頭嘅情況。

本案的原告係豪華飛機的製造商同銷售商。  自1959年以來, 原告一直將 gulfstream 商標作為其機及相關產品的旗艦品牌。  原告已在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咗 gulfstream 作為幾個不同產品類別的商標。  在普莱尼菲夫之前提起的案件中, gulfstream 被公認為著名商標。

被告使用商標 “gulfstream yachts” 製造同銷售船隻。  被告在原告之後開始使用 gulfstream 作為商標。  被告經常在迎合富人的出版物中宣傳其產品, 與原告一樣。

2017年, 原告同被告試圖註冊包括 gulfstream 在內的多個商標提出了異議, 並要求取消註冊過被告的商標。  2019年, 嘜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發現存在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性, 並取消了被告的商標。  被告未有對 ttab 裁決提出上訴, 未經原告授權, 繼續使用該商標。

原告提起訴訟, 要求被告使用 gulfstream 商標。  起初, 睇嚟似係一個開放和關閉的情況下, 因為 ttab 發現一個混亂的可能性。  但是, ttab 係一個管理機構, 負責確定商標是否可以在專利和商標局註冊。  未能註冊商標並不自動意味着發生商標侵權。

原告必須再次向地區法院陳述案情。  原告好可能可以重複使用提交給 ttab 的大量證據, 但地區法院可能認為證據唔夠有說服力, 無法認定商標侵權已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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