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過敏跟蹤系統嘅專利申請被駁回係顯而易見的。 IN RE: KAVANAGH
食品過敏跟蹤系統嘅專利申請被駁回係顯而易見的。 IN RE: KAVANAGH
要獲得美國發明專利,發明人必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專利申請。 要批准專利申請,發明必須滿足美國專利法嘅所有要求。 發明必須滿足才能獲得專利嘅要求之一係,發明唔可以明顯。 似乎係一個簡單嘅要求,但”顯而易見”詞喺專利法中具有特殊嘅定義。
《美國法典》第35條第103條下嘅明顯性係基於事實基本結論嘅法律問題。 呢啲基本事實發現包括:( 1 )”以前藝術嘅範圍同內容”,( 2 )”前一種藝術與有爭議嘅主張之間嘅差異”,( 3 )”相關藝術中普通技能嘅水平”,以及( 4 )存在二次考慮嘅证据,如”商業成功、長期感受但未解決的需求、他人嘅衰”同意想不到嘅結果。
發明是否明顯係基於以前藝術同具有普通藝術技能嘅人嘅客觀檢驗。 先前嘅藝術係特定技術領域所有知識嘅總和。 研究論文、授予專利、專利申請同其他形式嘅印刷出版物都係以前藝術嘅例子。 藝術中普通技能嘅人係假設嘅人,發明時被認為知道相關嘅藝術緊。
發明是否明顯可能係一個複雜嘅分析,因此,審查判例法有助於更好嘅咁了解法院如何適用顯而易見的標準。
在RE:科琳M.卡瓦纳,2020-1931年( C.A.F.C.2021 )係一個例子嘅情況下,發明家無法克服的決心,她的發明係顯而易見的。
本案開始於提交美國專利申請第14/172,818号,題為”獲取有關產品嘅批次信息嘅系統同方法”。 本發明旨在”在購買和/或食用時為主要食品過敏原提供檢測結果”,以”幫助食品過敏和不耐受的消費者避免交叉接觸對健康產生負面影響”。 ‘818應用程序解釋話,食品過敏係普遍存在嘅,並可能危及生命,但盡量減少食品交叉接觸嘅努力係自願嘅,並因公司而異。
專利審查員發現,從之前嘅三件藝術品來看,申請係顯而易見的。 美國專利申請號2015/0186966 (”Holman”),它教授一種為消費者準備定製食品和包裝的方法,以滿足他們的飲食需求和偏好。 美國專利申請號2013/0233919 (”van Waes”),其中披露使用數據矩陣代碼(如條形碼)來跟蹤和跟蹤食品。 此外,美國專利申請第2008/0085343号(”Petty”)披露,製造過程中準備了低過敏性食品棒和食品棒緊嘅測試批次,以確保它基本上排除來自”大8″過敏原(乳製品、雞蛋、貝類、大豆、魚、花生、堅菓同小麥)嘅化合物。
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確認咗審查員嘅拒絕。 PTAB解釋話,霍尔曼披露咗製造更安全食品嘅大部分聲稱步驟,范威斯披露咗獲取和傳輸有關食品嘅數據,佩蒂披露了測試該批占交叉接觸,話測試發生喺製造期間或之後。 發明人隨後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聯邦巡迴法庭確認拒絕。 PTAB得出咗足夠嘅事實結論嚟支持其明顯嘅結論,呢啲發現得到咗大量證據嘅撐。 該應用程序只係重新排列咗食品製造、包裝和測試嘅舊方法。 關於所有者提交嘅旨在證明唔明顯嘅新聞文章,聯邦巡迴法院同意PTAB關於結論性陳述冇說服力嘅講法。 文章中收到嘅對發明嘅讚揚與申請中聲稱嘅功能無關。 出於所有呢啲原因,聯邦巡迴法院確認咗PTAB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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