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檳瓶形狀的氣球製造商指控競爭對手侵犯版權。PAPER CONFETTI v. VP PRODUCTS 點擊閱讀更多:

香檳瓶形狀的氣球製造商指控競爭對手侵犯版權。PAPER CONFETTI v. VP PRODUCTS 點擊閱讀更多:

版權係授予新作品的創作者嘅一套專有權。 不同類型的創意職業, 如攝影師、音樂家、電影制作人同藝術家, 都享有版權保護。 當創作者創作一個新的作品時, 佢哋嘅作品就自動被授予版權。 創作者可以向美國版權局登記他們的版權, 以在美國獲得更多的權利, 但登記唔係授予版權的先決條件。 版權賦予版權人複製、發行、展示、表演、傳播和製作基於原作嘅衍生作品的專有權。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未經授權行使其中一項專有權, 則可視為侵犯版權。 版權所有者可以透過向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版權侵權問題。 版權原告可以請求法院強制令停止侵權活動, 並對已經發生的侵權行為給予經濟賠償。

版權擁有人如已登記其版權, 可就每宗侵權行為要求15万美元的法定損害賠償。 版權法有一個原則係, 版權涵蓋嘅係新作品嘅表達, 而唔係作品的主體或作品的功能。 版權無法保護在具有內在功利功能嘅作品。 衣服等物品具有實用功能, 因此不能對襯衫或衫裙的設計給予版權保護。

但是, 如果用於制作服裝嘅織物設計符合獨創性和非功能性嘅版權標準, 就可以受版權保護。

star athletica, llc 訴 varsity brands, inc., 137 s. ct. 1002 (2017) 中闡述了具有實用功能的設計元素可以獲得版權保護。 在 star athletica 案件中, 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制服的設計元素係受版權保護的。 法院制定了一個測試標準, 以確定實用物品設計嘅藝術特徵何時有資格獲得版權保護。

如果產品的特徵 (1) 可以被視為一個二維到三維藝術作品且獨立於使用作品本身 (2) 將成為保護的圖形, 圖案, 或雕塑作品本身或其他媒介中呈現的形象與實用作品相區別。 《 star athletica 》中有爭議嘅設計係件制服上緊, 但係最高法院的裁決並無限制同其他衫嘅適用。

其他行業的製造商而家都將規則應用到自己的產品上。 paper confetti llc v. vp products llc, 2:19-cv-01567 (w.d.wa 2019) 話明一個使用產品的製造商告到競爭對手涉嫌抄襲設計模式。 本案中的原告銷售各種不同嘅派對用品, 包括氣球。 2017年, 一位藝術家為原告創作了一個香檳酒瓶的設計, 該設計的所有權利都被分配給了原告。 原告申請登記埋晒的著作權登記為: 2018年6月21日, vau001340661。 原告將該設計應用到一個香檳瓶形狀的氣球上, 並通過各種渠道銷售該產品。

設計同原告的氣球同設計複製以上。 2018年8月21日以後, 被告開始出售一個形狀像香檳酒瓶嘅氣球, 氣球表面有一個獨特的圖案。

被告的氣球被複製在上面。 原告同被告都喺亞馬遜上銷售佢哋嘅產品。 原告試圖以侵犯版權為由將被告的產品由亞馬遜落架, 但未能成功。 在移除過程中, 被告告訴原告氣球嘅設計唔受版權保護。

隨後, 原告於2019年9月提起版權侵權訴訟。 被告有一個好難拗的案子。 雖然根據 star athletica 嘅先例, 原告不能獲得形狀似香檳樽嘅氣球嘅版權, 但氣球的表面設計好可能受到版權保護。

我哋將不得不等待答案, 睇下被告如何回應原告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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