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時尚品牌起訴未經允許使用塗鴉。 kulig 訴 aldo

高級時尚品牌起訴未經允許使用塗鴉。 kulig 訴 aldo
版權法保護藝術家嘅創作不被允許使用。 世界各地嘅版權法都係比較標準嘅, 因為好多國家都通過了《伯尔尼公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等條約。 個個國家為執行呢啲條約而使用的法律略有不同, 但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一樣的。
美國版權法賦予新的藝術表現形式的創作者喺有形媒介中固定的作品的版權。 這意味着, 當攝影師拍照、作家寫書或畫家創作繪畫時, 作品的創作者便會被授予作品的版權。 版權可以喺美國註冊, 以加強與版權相關的權利, 但註冊唔需要佢嘅版權授予。 版權授予其所有者根據原件複製、分發、展示、進行傳輸和創作衍生作品的專屬權利。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試圖行使呢啲可被視為侵犯版權嘅專屬權利之一。
成功的藝術會引起觀眾的共鳴, 並產生強烈的情感。 好多產品製造商將流行作品藝術融入產品廣告, 試圖將其中的一些情緒反應由藝術品轉移到廣告中。 希望消費者可以在產品隔离看到一件流行嘅藝術品, 購買產品, 因為佢哋鍾意呢種藝術。 呢種做法好普遍, 好多藝術家透過授權佢哋嘅藝術用於廣告而獲利。 然而, 做藝術係冇藝術家許可嘅情況下被用於廣告時, 可能會侵犯版權。
產品廣告中常用的一種藝術係塗鴉。 塗鴉可能係非常規的同挑釁性嘅, 兩個品質係廣告商在試圖向年輕消費者推銷產品時要嘅。 唔理咩原因, 廣告商認為佢哋可以喺廣告中使用塗鴉, 而無需獲得藝術家的許可。 點解廣告商認為在廣告中使用塗鴉不需要獲得許可證係個謎。 或者係因為塗鴉喺建築物的外部公開展示, 或者因為塗鴉被認為是反文化, 它沒有得到同掛喺博物館內嘅藝術相同嘅尊重。 唔理咩原因, 塗鴉有資格喺廣告中獲得版權保護, 並喺未經版權所有者許可嘅情況下喺廣告中複製塗鴉係侵犯版權的行為。
涉及廣告中使用塗鴉嘅版權案件的一個例子是 urtis kulig 訴 aldo group, inc, 19 c.d.ca-01181 (2019年)。 原告柯蒂斯·库利格是著名的藝術家、攝影師和插畫家。 2015年初, 原告在加州 culver 市公司大樓的外牆上為 smashbox 工作室創作了一幅壁畫 (“壁畫”), 在本文頂部的圖像中顯示。 《壁畫》受到藝術界嘅好評, 有大量的正面新聞報道, 使壁畫相對較出名。
本案被告生產鞋同手袋, 估計年收入為20亿美元。 阿多在網上銷售商品, 並透過世界各地嘅 3, 000多家阿零门店銷售, 其中包括美國嘅 4 0 0多家門店。 未經原告許可, 被告開始了一場廣告活動, 廣告活動嘅主角係喺壁畫前擺晒甫士嘅糢特相。 這些照片被發佈到被告的社交媒體賬戶上。
原告提起訴訟, 聲稱被告在廣告中轉載藝術品侵犯了原告的版權。
被告將有機會對投訴作出回應, 但好難睇到邊 D 辯護就喺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成功為被告使用壁畫開脫。 在廣告中使用壁畫之前, 先由原告那裏獲得許可證, 可以令被告省去許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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