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設置可變專利許可費屬於壟斷行為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v. qualcomm inc

高通設置可變專利許可費屬於壟斷行為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v. qualcomm inc

專利權係政府授予新發明嘅發明人嘅一套專有權。 要在美國獲得專利, 發明者一定要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專利申請。 專利申請必須證明專利申請中描述嘅發明符合授予專利的所有標準。 簡單咁講, 要獲得專利, 發明一定係新穎、實用且非顯而易見的。 專利審查人員會負責審查專利申請, 如果符合所有要求, 就授予發明人項發明專利。 專利授予其所有者喺美國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該發明的專有權。

如果專利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試圖行使呢啲可以被視為專利侵權的專有權之一。 專利授予其所有者對專利中描述嘅發明嘅大量控制權。 然而, 專利法需架構在其他法律分支上, 如反托拉斯法仍然適用於專利權人。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於1890年頒布。 它已編入《美國法典》第1至7節第15作。 從廣義上講, 該法將不公平地遏制不同公司之間競爭的行為定為非法。

雖然專利並不違反《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sherman anti-act), 但利用專利對競爭對手施加唔公平嘅優勢並限制貿易可能會違反該法。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v. qualcomm inc (高通), 17-cv-00220 (n.d.ca 2019) 案中, 話明做專利被用來獲得唔公平嘅優勢時, 一間公司可能因此陷入嘅訴訟。 本案被告是集成電路或微芯片的主要製造商。 被告持有大量有關流動電話調製解調器的專利。 移動調製解調器允許手機連接到移動網絡, 並與互聯網上的其他設備通信。 蜂窩調製解調器係所有現代移動設備 (如手機和平板電腦) 嘅基本組成部分。

雖然被告唔係唯一嘅手機調製解調器製造商, 但被告的技術被認為優於大多數競爭對手。 被告將向移動設備製造商出售芯片, 並要求製造商許可專利技術。 華為 (huawei)、中興通訊 (zte) 和蘋果 (apple) 等製造商都由被告嗰度購買了用於移動設備嘅移動調製解調器芯片。 被告根據客戶由被告的競爭對手公司購買微芯片的佔比嚟較許可使用嘅費用。

例如, 如果華為100% 由被告處購買其移動調製解調器, 則使用費為 2.625%; 如果華為由被告的競爭對手處購買顯示芯片, 則使用費仲高。 聯邦貿易委員會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的主要職責係喺美國執行與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法律。 被告的許可計劃最終被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知曉, 聯邦貿易委員會因此提起訴訟啦。

喺嗰時訴訟中,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指控, 基於購買微芯片的較專利許可費違反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若干條款。 該案法官同意聯邦貿易委員會的意見。 在233頁的判決書中, koh 法官詳細列出了所有證據支持佢嘅決定的原因。 法官發現被告利用呢啲專利作為排擠競爭對手嘅籌碼。

專利實施許可唔違反反壟斷法, 但較專利許可協議中為不正當競爭而收取的費用超出左專利法賦予嘅權利。 法官命令被告重新議定所有現有的許可協議, 並且不以許可協議為基礎限制微芯片的銷售。 被告亦被禁止訂立流動電話調製解調器的獨家供應協議。

被告必須在未來7年內持續向美國聯邦貿易委員報告, 以證明自己遵守了判決。

如果你對本博客嘅作者有任何問題或意見, 請發送電子郵件至: admin@uspatent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