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EWSCIENCE被認為對商標保護嘅描述性太強。 IN RE COLES
BREWSCIENCE被認為對商標保護嘅描述性太強。 IN RE COLES
商標係製造商用嚟向消費者發出產品來源信號嘅嘢。 商標傳統上是一種符號、單詞或短語,但商標也可以是顏色、聲音或氣味。 如果某樣嘢喺消費者心目中喺產品與產品製造商嘅身份之間建立了關聯,則可視為商標。 美國嘅商標法係州法同聯邦法律嘅混合體。 商標所有人可以喺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其商標,以加強其商標,但註冊不需要開始使用商標嚟品牌商品。
商標嘅價值同強度由消費者與生產呢啲產品嘅公司之間嘅關聯嚟衡量。 商標法只對獨特嘅商標提供保護,即用于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嘅商標。 最与众不同嘅嘜頭係任意或夢幻般的商標,與產品冇任何關係,如蘋果電腦或柯達相機。 建議性商標可能係指產品嘅特徵,但需要一些想象力嚟用商標和產品之間嘅連接,如企鵝冰箱。 通用商標係已成為產品同義詞且不受商標法保護嘅商標。
第五類商標係描述性商標。 如果一個術語立即傳達了對所用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特徵、功能或特徵的了解,則術語只是描述性。 描述性商標可以喺美國專利商標局嘅主要商標註冊處註冊,但該商標具有次要含義。 如果美國專利商標局認定商標只係描述性商標,將拒絕喺主體商標註冊處註冊。
在RE:克里斯托弗科尔斯,2020-1236 ( C.A.F. .C. 2020 )係一個案例嘅例子,其中商標被發現只係描述性嘅。
2017年8月16日,科爾斯申請在主註冊簿上註冊”BREW Science”。 該應用用於娛樂服務,即在線不可下載嘅視頻,啤酒、啤酒配件緊同啤酒行業領域。
經過幾次辦公室行動後,審查律師駁回了申請,理由係”BREW Science”只係描述性嘅。 審查律師列舉了幾件證據嚟證明駁回。 佢提出咗字典中對占釀造为同为科學为嘅定義,好多使用呢個短語嘅在線來源,以及科尔斯網站上嘅聲明,描述視頻與桎梏科學類型嘅嘢并有關。
駁回上訴嘅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確認了駁回。 董事會發現,證據往往表明,啤酒行業使用采釀造科學桎梏嚟討論啤酒知識,係科尔斯視頻嘅主題。 科尔斯隨後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在上訴中,Coles辯稱,過去為娛樂服務註冊咗幾個含有”科學”詞嘅商標,因此”科學”唔係描述性嘅。 聯邦巡迴法庭指出,委員會引用咗好多其他使用”釀造科學”詞嘅黨派。 此外,科尔斯自己嘅網站清楚地描述他的視頻與啤酒知識有關。 包含”科學”詞嘅其他商標列表無法克服董事會引用嘅實質性證據,因為冇理由假定呢啲商標本質上係与众不同嘅。 由於委員會嘅結論得到大量證據嘅撐,聯邦巡迴法院確認了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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