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p 質疑音樂出版商嘅版權所有權。 warner bros訴charter

isp 質疑音樂出版商嘅版權所有權。 warner bros訴charter

版權係授予新藝術表現形式創作者嘅一套專屬權利。  在美國, 當藝術家將作品固定喺有形媒介中時, 藝術家將獲得版權。  這意味着, 當畫家畫幅畫, 攝影師影相或歌手錄製首歌, 佢哋被授予版權, 他們的作品。  版權賦予藝術家根據原創作品複製、分發、表演、展示、傳輸和創作衍生作品的專屬權利。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試圖行使可被視為侵犯版權嘅呢啲專有權之一。

美國版權局係美國國會圖書館一分子, 係美國官方機構, 負責維護美國的版權註冊記錄。  當作品固定喺有形媒介中時, 新作品的創作者將獲得版權, 但版權登記強化了版權所有者對作品的要求, 並授予版權所有者額外嘅權利。  呢啲權利之一是向美國聯邦法院起訴侵犯版權嘅權利。  要維護侵犯版權的訴訟, 原告必須表明他或她擁有有效嘅版權, 而被告實際上複製左作品。 因此, 版權註冊係起訴侵犯版權的先決條件。

登記要求可能看起來平淡無奇, 但一名被告正在將登記作為中央辯護。  喺 warner bros.recordsinc. 訴 charter communications,inc.,19-cv-00874 (2019年 d.c.co) 中, 被告聲稱, 由於原告冇啱註冊其版權, 因此應免除其侵犯版權嘅責任。

本案的原告是幾家音樂出版商, 他們聲稱被告應對被告客戶侵犯版權的行為負責。  被告是互聯網服務提供商。  通常, 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對客戶的行為免於承擔任何責任。  互聯網服務提供商 (isp) 通常享有 dmca 安全港豁免權, 免承擔第三方內容的版權侵權責任。 然而, 弗吉尼亚州最近判決了一起益版權所有者的案件, isp,cox 通信公司, 因導致侵犯版權而被判賠償10亿美元。  在這種情況下, cox 被發現未有充分回應有關侵犯版權的報告, 並失去 dmca 安全港豁免權。

本案的被告希望法院能適用 dmca 安全港豁免權, 但被告卻繼續攻擊。  被告聲稱原告因原告的版權註冊有缺陷而冇起訴侵權案件的理由。

原告將大多數錄音註冊為 “出租” 作品 (“wfh”), 是原告向美國版權局註冊保護作品時選中的一個框。  為了準塙無誤, 原告必須與創作作品嘅藝術家簽訂有效嘅僱傭協議。  被告審查了原告聲稱擁有所有權的6000多件作品中嘅110件。  在110件作品中, 被告聲稱其中至少有40件作品沒有僱用協議嘅工作。

被告要求法院命令原告為本案中其餘6000件作品制作僱用協議。  有些人可能認為係一種拖延戰術, 但被告的論點是基於對法律的嚴格解讀。  將是有趣的, 看看法院的決定, 以及原告是否可以為6000多件作品嘅僱用協議制作作品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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