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 球員擁有的龍舌蘭公司面臨版權侵權索賠。 GANOUNA 訴 CINCORO

NBA 球員擁有的龍舌蘭公司面臨版權侵權索賠。 GANOUNA 訴 CINCORO

版權法賦予新作品的創作者某些排他性權利。 文學、攝影、雕塑同音樂都係受版權法保護的藝術表現形式。 版權賦予其所有者根據原稿複製、分發、展示、執行、傳輸和創作衍生作品嘅專有權利。 如果版權所有者以外嘅人行使可被視為侵犯版權嘅呢啲專有權之一。 版權所有者可以通過提起訴訟, 請求禁令, 並因已發生嘅版權侵權而獲得金錢賠償, 從而制止侵犯版權的行為。

版權所有者被授予廣泛的權利, 但是, 版權所有者對其作品施加的控制有 D 限制。 版權旨在讓藝術家可以靠佢哋嘅辛勤工作謀生, 但好多藝術家的靈感來自前輩嘅作品。 為咗平衡版權持有人嘅權利同其他藝術家的權利, 這些藝術家可能受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嘅啟發, 版權法允許一定數額的借用。 允許借閱的一般名稱稱為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係複製為有限同 “變革性” 目的進行嘅受版權保護的材料, 例如評論、批評或模仿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合理使用係對版權侵權的辯護, 意味著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實際上並不構成侵犯版權。

合理使用決定嘅一個關鍵點係, 使用是否具有變革性。 美國法院認為, 淨係對形象進行裁剪或進行輕微調整, 其變革性不足以成為公平使用。 但是, 沒有亮線規則嚟確定使用係變革性定係公平嘅用途。 當法院對侵犯版權的行為提出合理使用抗辯時, 在做出合理使用決定時, 會考慮四個因素。 這些因素包括: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質, (2) 受版權保護作品嘅性質, (3) 所佔部分嘅數量同數量, 以及 (4) 使用對潛在市場嘅影響。 合理使用因素可以解釋, 但法律概念嘅伸長程度是有限度的。

anais ganouna, 訴 cincoro spirits group, llc, 2:20-cv-04070 (c.d.ca 2020) 係一個案件, 可能唔會透過合理使用保存.

原告 ganouna 女士是一位提供攝影服務的專業攝影師。 被告是一間龍舌蘭酒製造商, 由包括迈克尔·乔丹在內的几多位前 NBA 球星擁有。

原告受委託為墨西哥的被告拍攝龙舌蘭田同植物、龍舌蘭酒生產過程以及龍舌蘭酒樽同桶, 用於 cincoro 的龍舌蘭酒。 在拍攝照片時, 雙方的關係良好。 照片拍攝之後, 雙方未能就原告相的許可費達成一致。 被告告訴原告, 被告不會使用呢啲相。

2019年9月左右, cincoro 正式提供其產品銷售。 被告產品嘅推出受到高度宣傳, 其高調的所有權集團和互聯網上的廣泛營銷活動, 包括透過數字媒體、社交媒體和廣告, 都得到了廣泛的宣傳。 原告發現, 她拍攝的照片嘅裁剪版本被用於被告的營銷材料。 原告即刻就侵犯版權問題提起訴訟。

被告尚未答覆申訴, 但版權被告將聲稱的一個共同辯護係合理使用。 在這種情況下, 辯護似乎唔太可能適用。 被告將原告相嘅裁剪版本用於商業目的。 通常, 只係裁剪冇其他修改的照片被認為不夠具有變革性, 無法成為合理使用。 出於商業目的, 使用藝術相而不對其進行改造, 將四個合理使用因素中嘅每一個與合理使用的結果進行權衡。 布拉默訴暴力色調生產, 有限責任公司的法院得出了這個結論, 法院在此案都似會得出相同的結論。

即使合理使用可能唔適用, 被告仍然有其他抗辯, 如原告嘅相係一個做出租。 在這種情況下, 相就成為被告的財產。 我哋將不得不等待, 看看被告嘅答案包含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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