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AB專利權主張結構發現手持運動捕捉裝置無厘頭。 Keynetik訴SAMSUNG案

PTAB專利權主張結構發現手持運動捕捉裝置無厘頭。 Keynetik訴SAMSUNG案
一旦獲得專利,該專利都唔可以免於審查。 如果公眾發現預期或令專利發明顯而易見嘅先驗技術,該公眾成員可以請求進行分部間審查( IPR )。 知識產權係喺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 PTAB )進行的一項審判程序,以審查專利中一項或多項主張嘅可專利性。 知識產權只能以第102或103条相關理由提出,而且只能基於由專利或印刷出版物組成嘅現代技術。 可提交的證據僅限於符合§102或103項資格嘅專利或印刷出版物,以及解釋呢啲出版物嘅專家證詞。 在知識產權結束時,PTAB可能會令專利嘅所有、部分或全部主張無效。
由於知識產權嘅授予理由非常狹窄,因此了解每個理由的確切含義非常緊要。 如果發明與先前技術之間嘅差異令發明對具有本領域普通技能嘅人來講顯而易見,則不能申請專利。 發明是否明顯取決於專利權利要求係點樣構造嘅。 索賠結構喺上訴時根據为最廣泛合理嘅解釋为標準進行審查。 索賠構造係根據內部證據對所審查嘅法律嘅肯定,對專利記錄外在嘅事實嘅任何發現進行審查,以取得實質性證據支持。
KEYNETIK,INC.訴三星電子有限公司,2020-1270 ( C.A.F.C.2020 )係一個案例,其中PTAB對專利權主張嘅解釋過於寬氾。
KEYnetik擁有美國專利號7,966,146 B2 (”‘146專利”),通常涉及使用加速度計來感應設備的運動並將感應運動轉換為命令。 從本質上講,佢係一項專利,用于晃動設備,要設備屏幕上嘅光標移動。 本發明嘅一個關鍵要素係当設備”進入睡眠狀態”時,以避免喺設備位於用戶口袋里時可能發生嘅意外輸入。
三星申請知識產權嘅’146專利,理由係該專利係明顯嘅基於兩個以前嘅技術參考。 頭炮參考,美國專利號7,535,456 (”Liberty”),它描述了一個三維”指點設備”,允許用戶透過”精細模式點擊”或”粗模式點擊”顯示屏上移動光標緊。 第二個參考,美國專利號6,847,351(”Noguera”),揭示了一個”指針定位方案”,它”允許用戶通過改變手持設備的方向,同時自動調整到手持設備的不同首選方向,控制指針在顯示屏上顯示的位置”。
鑑於自由,PTAB發現146項專利明顯超過诺格拉。 PTAB將聲明22中嘅”睡眠命令”解釋為”暫時停用運動輸入算法,把感應運動轉換為定義時間段嘅命令”。 但是,PTAB將聲明解釋為意味住設備可以收集數據,而唔係採取行動。 PTAB仲將聲明解釋為”執行命令之後”處理睡眠命令,但兩者之間沒有時間限制。 從本質上講,PTAB把呢種講法解釋為本發明不必進入睡眠狀態,即使喺它處於睡眠狀態時都會收集數據。
聯邦巡迴法庭嘅結論係,PTAB嘅”命令執行之後”嘅構造無厘頭咁廣泛,唔符合本發明嘅目的。 喺聲明語言同規範嘅上下文中讀取時,最廣義嘅解釋係明確嘅:發送”睡眠命令””執行命令之後”要求用戶打算喺睡眠期開始前嘅最後一個”執行命令”同發送”睡眠命令”嘅時間好短,冇實質性嘅干預活動。 由於PTAB基於其無厘頭嘅結構,知識產權以其無厘頭嘅結構為基礎,還押了知識產權,並指示使用適當嘅結構進行新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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