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itc 根據飛利浦嘅投訴同 fitbit 進行調查。
usitc 根據飛利浦嘅投訴同 fitbit 進行調查。
專利還授予發明人一套專有權利。 要在美國獲得專利, 發明人必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專利申請。 美國專利和商標局審查專利申請, 以確保發明符合授予專利的所有要求。 如果授予專利, 則授予專利所有者喺美國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發明的專有權。 如果非專利所有者的人試圖行使呢啲可被視為專利侵權的專有權之一。 專利所有者可以通過禁令提起訴訟, 以阻止專利侵權, 並因已發生的專利侵權獲得金錢賠償。
專利所有者可以行使的另一種選擇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國際貿易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准司法的聯邦機構, 對貿易問題負有廣泛的調查責任。 國際貿易委員會嘅職能之一是裁決涉及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口案件, 如專利。
如果專利所有者認為自己的專利被進口產品侵犯, 可以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投訴, 要求進行第337隻調查。 第337条調查一經進行, 將指派給行政法法官。 法官將進行類似於聯邦法院聽證會的聽證會。 國際貿易委員會發現違反緊第337条時, 可發出禁止進口所涉產品的排除令, 或停止和停止命令, 或同時發出兩者。 如果違反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命令, 它有權提起民事訴訟, 尋求民事處罰。
2019年12月10日, 飛利浦北美有限責任公司向美國 itc 提出申訴, 指控其多項專利因進口到美國的產品而受到侵犯。 申訴稱, 在進口到美國同銷售某些可穿戴監測設備、系統和部件時, 違反了1930年《關稅法》第337条, 侵犯了申訴人聲稱嘅專利。 據說被侵犯的具體專利係美國專利號 7,845,228 (“228 專利”); 美國專利
第9,820,698 號 (“‘ 698 專利”); 美國專利號 9,717,464 (“‘ 464 專利”); 同美國專利號 9,961,186 (“‘ 186 專利”)。 申訴人要求美國國際電信委員會發佈有限的排除令, 並停止和停止命令。
fitbit 同 garmin 係兩家涉嫌進口侵權產品嘅公司。 usitc 認為菲利普嘅申訴夠有說服力, 調查337-ta-1190 已經啟動。 通過展開調查, 美國國際投資調查委員會尚未就案件的案情作出任何決定。 美國國際問題委員會首席行政法法官將案件指定給美國國際調查委員會行政法法官之一, 後者將安排並舉行證據聽證會。 《法新法》將初步確定是否存在違反第337条嘅行為; 初步決定须經委員會審查。 呢個案例嘅結果就特別引起可穿戴智能設備製造商嘅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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