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拒絕CLEAR嘅商標申請,因為產品不透明。 IN RE: DOLCE VITA
USPTO拒絕CLEAR嘅商標申請,因為產品不透明。 IN RE: DOLCE VITA
商標係產品生產商用嚟區分其產品與競爭對手嘅嘢。 商標持有人有權把他人排除喺商標持有人未生產嘅產品上。 商標保護僅僅由喺商業中使用商標開始。 商標可以喺美國註冊,以加強與商標相關嘅權利,但是,註冊唔係開始使用商標嘅先決條件。
商標灋背後嘅動機係保護消費者,而唔係獎勵生產者。 商標灋旨在防止消費者混淆,保護消費者免受劣質產品嘅保護。 因此,可能欺騙或欺騙消費者的商標不能註冊為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2(a)條,如果商標由欺騙性事項組成或構成,則必須拒絕註冊商標的申請。 十五美國.C。 欺騙性標記唔可以喺本金或補充登記冊上登記,既不能取得獨特性,都唔可以喺欺騙性事項嘅免責聲明上進行登記。
確定商標是否具有欺騙性嘅測試有三個因素:
(1)商品的性質、質量、功能、構成或使用是否描述不當?
(2)如果係咁,潛在購買者是否可能認為錯誤描述實際上描述了貨物?
( 3 )如果係,錯誤描述是否會影響相當一部分相關消費者嘅購買決定?
商標可能根據嵌入喺較大標記中嘅單個欺騙性術語而發現具有欺騙性。 然而,單個術語嘅欺騙性可以透過成個商標嘅印象嚟否定。 意味住,一個術語是否被視為欺騙性強烈取決於商標申請人喺商標申請過程中提供的證據。 研究案例法有助於準確理解商標何時被認為係欺騙性嘅。
RE:DOLCE VITA鞋類公司,系列號88554722 ( TTAB 2021 )係商標申請嘅一個例子,該申請被駁回,因為它被發現對商標所應用嘅產品有欺騙性嘅錯誤描述。
2019年,申請人尋求註冊CLEAR作為產品的商標,如:”行李標籤; 手袋; 化妝包賣空了: 銀包同荷包; 手袋; 通用運動包: 多功能提包: 名片案例; 離合器: 硬幣荷包: 信用卡案例。 在登記過程中,申請人與審查律師進行了電話會議。 在會議上,申請人解釋話,商標冇描述性,因為使用CLEAR商標銷售嘅產品冇一個係透明嘅,消費者唔會認為佢哋購買嘅係透明產品,因為消費者購買時會看到該產品緊。
商標審查律師拒絕根據《商標法》第2( e )( 1 )節( 15美國.C )第1052 ( e )( 1 )款註冊申請人嘅商標,理由係該商標具有欺騙性嘅錯誤描述,抑或只係描述申請人已識別嘅商品。 申請人隨後向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TTAB發現,申請人將其貨物識別限制喺非透明或非透明商品上,足以表明(其實已肯定)擬議嘅CLEAR標記錯誤咁描述貨物嘅特徵或屬性,因為申請人嘅已識別貨物唔具有”清晰”嘅特徵。 TTAB仲發現,消費者睇到行李標籤、箱同各類行李嘅商標CLEAR,可能會認為呢啲商品係清晰或透明嘅,即使它們唔係。 TTAB冇說服申請人嘅論點,即消費者唔會俾人呃,因為佢哋可以喺銷售時檢查貨物。 由於產品可以透過口碑、報紙或社交媒體進行推廣,冇圖,預售呃係可能嘅。 根據呢啲調查結果,TTAB確認拒絕註冊該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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