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 決定, 不能授予人工智能發明專利。

uspto 決定, 不能授予人工智能發明專利。

專利還授予發明發明一套符合某些人要求嘅一套專有權利。  發明人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專利, 從而在美國獲得其發明的專利保護。  美國專利局將指派一名審查律師審查專利申請, 並肯定發明人是否有權獲得專利保護。

專利申請必須符合的一項要求係, 申請必須以真實發明人嘅名義提交。 發明人係任何對申請的一項或多項 claim 嘅主題作出貢獻的人。 在許多情況下, 不止一個人係發明者。 即使某人冇同其他發明人或發明人同時參與發明, 也可以將其命名為發明人。 同樣, 一個人嘅貢獻低於其他人事實並不排除他或她被提名為發明人。

即使發明人係喺專利申請上命名的, 但通常發明人唔係提出專利申請的當事人。  好多公司要求其員工將僱傭期間創造的發明的所有權利分配畀公司。  專利的受讓人通常係提交專利申請並與 uspto 通信一方。  雖然實際發明人必須在專利申請上命名並簽署一些文件, 但受讓人通常指導專利申請過程。

人工智能係當前嘅熱門話題。  計算機科學家正在開發不同的人工智能系統, 以幫助財務決策、流量控制和庫存管理。  問題就變成了, 人工智能創造的發明是否有資格獲得專利保護?  可以提出一種論點, 即人工智能可以命名為發明者, 而人工智能的所有者是受讓人。  學者和哲學家們可以無休止地討論呢個話題, 與此同時, 美國專利局必須採取明確的立場, 因為專利申請而家畀申請用于人工智能創造的發明。

2020年4月, 美國專利局公佈了一項請願決定, 解釋根據現行法律, 只有自然人才能在專利申請中被指定為發明人。  此事始於 2019年7月, 專利申請將發明人列為 dabus。  受讓人係史蒂文·泰勒先生之一。  專利申請中還包括一份發明聲明, 聲稱要發明係由一間名為 dabus 嘅創造性機器構思的, 應將其命名為發明人。

uspto 答覆了提交缺失部件嘅通知, 即申請中缺少發明人嘅合法名稱。  泰勒先生請求對通知進行審查, 要求作為無理或無效而騰空。

美國專利局最終得出結論, 專利法規的措辭排除了機器被視為發明人嘅可能性。  例如:35 u.s.c. §101§ 101-發明可申請專利: 凡發明或發現任何新嘅同有用嘅工藝, 機器, 制造, 或發現任何新的和有用的物質, 或任何新嘅同有用嘅改進, 可以獲得專利, 但須符合本標題嘅條件同要求。  美國 pto 解釋短語 “鬼” 暗示自然人。  聯邦巡迴法院判例法加強了解釋。

發明人長期以來一直係可申請專利的條件, 專利申請必須明確要求發明人的姓名為完整。  由于專利申請冇將自然人命名為發明人, 專利申請需要發明人, 美國專利局的結論係, 申請唔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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