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他人拍摄的关于自己肖像的照片是否侵犯了版权?

上传他人拍摄的关于自己肖像的照片是否侵犯了版权?

版权是授予创作新的艺术表现作品的人的一套专有权。当作品被固定在有形的媒介中时,创作者即被授予作品的版权。这意味着,当歌手录制一首歌、艺术家作画或摄影师拍照时,他们的作品就自动获得了版权。在美国,创作者可以向美国版权局注册作品的版权,注册授予作品的多项权利,这是提起版权侵权诉讼的前提条件。当然,创作者获得版权无需注册。

版权赋予艺术家复制、发行、展示、表演、传播和准备基于原作的衍生作品的专有权利。如果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了其中一项专有权,则此人可被追究侵犯著作权的责任。版权所有者可以起诉侵权人,要求侵权人支付与版权侵权有关的经济损失。

在版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有几种辩护方法,其中之一就是被告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是一种合理的用。合理使用意味着被告对原告版权的侵犯是可以被原谅的,因为被告对作品的使用可受惠于更广大的群体。法院衡量合理使用抗辩有四个因素,这些因素是:(1)使用的目的和特征,(2)版权作品的性质,(3)数量和内容的比例,和(4)对市场的潜在影响。对于法院如何衡量这些因素,以及巡回法院如何解释这些因素,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制。

互联网给版权法带来了新的挑战。《版权法》是基于,复制和发行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如照片)需要花费大量精力而制定的。版权法设置的前提是,权利人在每次发生侵权行为时都受到难以量化的损害,并允许著作权人在不证明实际损害的情况下获得法定损害赔偿。而互联网让复制和发布一张照均发生在一瞬间。

互联网还催生了一个小产业,即跟踪和拍摄明星的狗仔队。狗仔队唯一的收入来源是售卖名人照片,这些照片往往是未经允许拍摄的。照片有价值的唯一原因是照片中有明星。摄影师通常几乎没有对照片进行任何艺术加工,因为这些照片是在尾随名人时匆忙拍摄。许多明星觉得他们有权利使用狗仔队给他们拍的照片,因为名人是照片有价值的原因。那么问题就变成了,如果一个明星复制了狗仔队拍摄的自己的照片,这个明星能使用合理使用抗辩吗?

XCLUSIVE-LEE, INC., v. JELENA NOURA “GIGI” HADID, 19-cv-00520 (S.D.N.Y. 2019),这起案件的原告是一家为明星狗仔队拍摄照片提供执照的公司。2018年10月11日,原告聘请摄影师为被告国际模特Gigi Haddid拍照。2018年10月12日,被告在原告控制的社交媒体账号上发布了原告拍摄的照片。被告在诉状中没有详细说明她是如何获得该照片的副本的,但可以假定她是在一个许可照片再版的网站上发现该副本的。2018年10月19日,原告在该照片上注册了版权。随后,原告于2019年1月以侵犯版权为由提起诉讼。

截至2019年4月,被告尚未对该起诉作出回应,但法庭文件显示,被告已告知原告,他们将声称被告使用原告的照片属于合理使用。原告给法官写了一封信,解释了合理使用不能为被告的行为辩解的所有理由。原告提出的主要问题是,被告使用的是未经编辑的复制照片,照片是在被告用于商业目的的社交媒体账户上拍摄的。当作品使用行为不具有变革性且具有商业目的时,很难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法官将判断被告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这个案件将再次确认版权所有者拥有复制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专有权,或者它可以创造一个全新的合理使用的类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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