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院在一起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件中裁定律师费。4SEMO 诉 SISS

上诉法院在一起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件中裁定律师费。4SEMO 诉 SISS

商标是制造商为其产品进行品牌设计,让消费者知道产品由谁制造的产品。传统上,商标被认为是用于标记产品标签的词、短语或符号,但有可能获得颜色或气味等事物的商标保护。商标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劣质产品之用。商标所有者被授予使用商标为其产品打上品牌的独家权利,以防止消费者对谁制造了产品感到困惑。如果商标所有者以外的人以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方式使用商标,则可视为商标侵权。 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禁令起诉停止商标侵权,并因已经发生的商标侵权而获得金钱赔偿。

美国的商标法由州法、联邦法律和判例界定,因此有时很难确定商标原告可以赔偿什么损害。 《兰汉姆法案》是一项联邦法律,它定义了什么是商标侵权,以及可以判给商标所有者哪些损害赔偿。 尽管只有一部《兰哈姆法案》,但不同的联邦巡回法院在解释法律方面略有不同。具体来说,对于商标侵权是否必须是商标所有人为了获得与商标侵权有关的利益而故意的,巡回法院意见不一。 《拉纳姆法案》规定,在”例外情况下”,法院可以判给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15 U.S.C. § 1117(a).但是,法院在构成特殊案件的内容上存在分歧。 有些法院要求原告必须证明侵权行为是故意的,其他法院则没有要求原告证明侵权行为是故意的。

商标法中的这种模糊性导致ROMAG FINENERS,INC.诉FOSSIL,INC.,2016-1115,2016-1116,2016-1842 (C.A.F.C. 2017)。 在这种情况下,地区法院拒绝判给原告律师费,因为Romag没有证明Fossil的商标侵权是故意的,这是根据第二巡回法院判例法要求判给律师费的一项要求。 罗姆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法院发回重审,指导商标侵权案件可以是例外,律师费是适当的,即使故意侵犯商标没有证明。ROMAG 是一条漫长的道路,最终得出结论,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根据总体情况可以裁定律师费,因此不需要表现出意愿。

4SEMO.COM INC. 诉 SOUTH ILLINOIS STORM,INC,18-1998,(2019 年 7 月 7 日)是一起商标侵权案件,法院裁定原告律师费。 争议围绕地下风暴避难所的商标。 原告和被告都在美国中西部地区经营,该地区以强风暴而闻名,因此地下避难所是大生意。 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始于一项协议,即原告将是被告在密苏里州和阿肯色州制造的庇护所的独家卖方。 原告开发了一个标志和商标”LIFE SAVER STORM SHELTERS”。。 原告授予被告在伊利诺斯州使用该商标的有限许可,但被告随后开始使用该商标在美国各地销售产品。 原告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被告。 地区法院法官裁定原告为停止和停止,并裁定超过1,700万美元的利润作为损害赔偿。 然而,地区法院没有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原告向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巡回法院审查了地区法院的事实调查结果,认为有足够的证据判给原告律师费。 被告参与了大规模的侵权运动,并事先计划购买商标,只有当
当原告发现不当使用并投诉。 地区法院法官指出,被告的行为是恶意、故意、故意和恶意的;拒绝停止侵权活动,给原告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费用。 根据这些调查结果,巡回法院认定,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是一个例外案件,原告有权获得《美国法典》第15编第1117(a)条下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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