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院认为从网上拷贝图像是不属于合理使用

上诉法院认为从网上拷贝图像是不属于合理使用

版权是艺术家创作新的表达作品时所享有的一套排他性权利。文学、摄影、雕塑和音乐都是受版权法保护的艺术。版权赋予其所有者复制、发行、展示、表演、传播和创作基于原作的衍生作品的专有权。如果除版权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了这些可以被视为侵犯版权的专有权之一。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请求强制令来制止侵权行为,并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获得金钱赔偿。

尽管董事会的权力授予了版权所有者,但版权所有者可以施加的控制还是有一些限制。版权的目的是让艺术家有能力靠自己的辛勤工作谋生,但许多艺术家的灵感来自于他们前辈的作品。为了平衡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和其他可能受到版权作品启发的艺术家的权利,版权法允许一定数量的借用。这种允许借用的一般名称称为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为有限的和“变革性的”目的而复制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例如评论、批评或模仿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合理使用是对版权侵权的一种抗辩,使用此抗辩意味着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实际上并不构成版权侵权。

确定合理使用的关键是使用是否具有变革性。美国法院认为,仅仅对图片进行裁剪或微调不足以构成合理使用。然而,并没有明确的规则来确定作品使用行为具有变革性或合理使用。法院审查合理使用抗辩时,需要考虑考虑四个因素。这些因素包括:(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2)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3)所占份额的数量和实质,以及(4)使用对潜在市场的影响。由于四个因素是具有较宽阔的解释范围,因此需要研究法院如何在以前的案件中作出裁决,以预测它们将如何在今后的案件中作出裁决。

RUSSELL BRAMMER, v. VIOLENT HUES PRODUCTIONS, LLC, 18-1763 (4th Cir 2019),这是一个关于合理使用辩护的案例。原告在这种情况下是一个摄影师拍了张照片从城市街道的屋顶在华盛顿特区的色彩饱和的照片描绘了一个繁忙的街道在亚当斯摩根邻居晚上,与车辆交通呈现为红色和白色的光线轨迹。原告许可他的照片和各种股票图像网站。

被告透过互联网图像检索发现原告的照片,并将其剪短,复制到被告的网站上。当原告发现被告的行为时,向被告索赔。被告从他的网站上删除了这张照片,但没有赔偿原告。原告以侵犯版权为由提起诉讼,被告声称这是合理使用。地区法院站在被告一边,认为被告的使用是合理的。原告向第四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第四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关于合理使用的裁决,发回原审。第四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合理使用辩护是一个法律与事实的混合问题,这需要求重新审查地方法院的法律结论,以发现事实上的明显错误。合理使用不是为了保护不积极使用作品的使用者。相反,它的目标是促进该作品类型的多样化应用,不可能要求作品使用者总是必须与版权所有者协商。合理使用的“终极检验标准”是,允许使用是否比阻止使用更有利于人类思想的进步。第四巡回上诉法院裁定,被告对该图像的裁剪并没有真正改变,而使用该图像也没有改变上下文。上下文转换使用的一个例子将是技术使用或纪录片使用,这将要求所有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被原封不动地复制,但将改变如何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性质。

第四巡回法庭依次分析了这四个使用因素,并确定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利用原告网站作商业用途,以推广被告的业务。原告的照片很有创意。被告的使用基本上拍下了原告的所有照片。被告仅属于消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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