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可以上诉吗?

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可以上诉吗?

专利权是授予新发明的发明人的一套专有权利。发明人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专利申请,就其发明在美国获得专利保护。专利审查员是由美国专利商标局指派的,负责审查专利申请,并确保该申请符合专利法的所有要求。专利申请必须符合授予专利的若干条件,但基本条件是发明是新颖、实用且非显而易见的。如果申请专利的客体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如此之大,以至于在描述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提交时客体作为一个整体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发明就是显而易见的。现有技术是与专利相关的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知道的任何知识。如果一项发明是用现有技术描述的,那么这项发明就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如果多个现有技术组合描述了一项发明的特征,并且能够证明组合现有技术的动机,则认为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果无法找到描述一项发明的所有方面的现有技术,那么这项发明就不被认为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假设满足所有其他要求)可以授予专利。

即使一项专利已经被授予权利,它也会被重新评价是否显而易见。何公众都可以根据《美国法典》第35条第102条(新颖性要求)和第35条第103条(非显而易见性要求)对专利进行当事人间复审。当事人间复审是在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进行的对已发表的专利的一项或多项请求的可专利性进行复审的审判程序。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可以接受来自公众的新现有技术,并根据该现有技术修改或取消专利。

如果专利权利人不满意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他们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反方是否可以对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是一个更复杂的问题。通常,专利侵权案的被告会发起当事人之间的复审,因为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行动比联邦法院快得多。被告可以更快地使专利失效并促使专利侵权案件被驳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不满意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他们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实际上,任何公众人士都可以在任何时候发起当事人间审查。如果申请人不满意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但没有与诉讼有关的当事人之间的审查,申请人可以上诉吗?

 GENERAL ELECTRIC v. UNITED TECHNOLOGIES, 2017-2497 (CAFC 2019)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GE请求美国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对美国专利第8,511,605号进行当事人间审查。UTC是该专利的受让人。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发现,鉴于现有技术,这些权利要求非显而易见。GE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UTC坚称,GE的诉讼请求没有基础,其并没有在诉讼中受损。

联邦巡回法院讨论了与地位有关的一般规则:为了确立上诉人适格,上诉人必须受到事实上与被质疑的行为有关的损害,而且这种损害可以由法院加以修正。上诉人有责任证明其有资格。邦巡回法院指出,除了大量的研发支出,GE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这些支出是由UTC的专利引起的。因此,GE对经济损失的索赔不足以使其适格。

联邦巡回法院认为,GE未能证明自己受到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裁决的损害,因此GE没有资格上诉。联邦巡回法院驳回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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