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证言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作用。 KRANOS v. RIDDELL
专家证言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作用。 KRANOS v. RIDDELL
专利授予专利权人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专利中所述发明的专有权。在美国,发明者通过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专利申请而获得专利。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专利申请,以确保该发明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如果专利申请中描述的发明创造是新颖、实用、且非显而易见的,则会被授权。如果专利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了专利授予的专有权之一,这可以被视为专利侵权。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诉讼请求和禁止令来制止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对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获得金钱赔偿。
专利诉讼是美国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这些法院的法官都是顶尖的法学家,并由美国总统任命。尽管联邦法院的法官们水平很高,对法律有着深刻的理解,但他们不可能对所有知识面面俱到,他们并不是各类科学技术的专家。当法官面临专利侵权诉讼时,法官对发明的技术的背景知识没有全面的认知。如果法官不熟悉专利中描述的技术,如何确定被告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
专家的证词是解题的关键。专家证词是由专家证人向法庭提出的证据。原告和被告都将聘请专家证人提供证据,以证明或反驳已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强有力的专家证人可以决定专利侵权案件的成败。专家证人应能帮助法官和陪审团理解常识之外的技术问题。专家证人的可信性对证词的效力至关重要。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的客观证据比观点和结论更具说服力。
RANOS IP CORP, d/b/a SCHUTT SPORTS, vs. RIDDELL, INC., 17-cv-6802 (N.D.IL 2019)案中,原告拥有足球运动头盔和其他接触性运动头盔的三项专利。被告生产运动头盔,涉嫌侵犯原告专利。被告以其产品未侵犯原告两项专利和第三项专利无效为由,提出即决判决的动议。双方都聘请了专家证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法庭审查了提交给被告的证据,并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裁决。法院认可了,被告的专家证人利用有关头部外伤生物技术的学术论文来解释被告的产品如何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而原告的专家只提供了结论性意见。参见Phillips v. AWH Corp., 415 F.3d 1303 , 1318 (Fed. Cir. 2015)案中,“专家对权利要求中术语的定义所作的无理由、无根据的断言对法院毫无用处”。法院指出,原告的专家证人没有引用任何证据,也没有为他的结论提供任何理由,即被告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参见Sport Dimension, Inc. v. Coleman Co., 820 F.3d 1316 , 1323 (Fed. Cir. 2016) ,地区法院法官……必须确保专家证词是可靠的,而且证词涉及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不包括未经证实的推测和主观论点”。由于原告的专家证人没有建立在可靠的方法论上,地方法院认为该证人的证言是不可信的,并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即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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