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不同应用中的共享错误是否证明版权侵权?DIRE STUDIOS诉APPLE案
两个不同应用中的共享错误是否证明版权侵权?DIRE STUDIOS诉APPLE案
版权是授予新作品作者的一套独家权利。 在美国,法律保护软件就像是文学作品一样。 创建新软件的程序员被授予软件的版权。 如果程序员以外的人复制、分发或销售被视为侵犯版权的软件。 美国的版权法还赋予程序员制作衍生作品的专属权利。 衍生作品是基于一个或多个预先存在的作品,如翻译、简述、凝结或任何其他形式,其中一项作品可以重新塑造、转换或改编。 因此,如果一个软件中只有中文文本,那么将文本翻译成英语将被视为一种衍生作品。
一般法律,特别是版权法,在技术进步方面困难重重。 美国的版权法早在计算机成为普通家用电器之前就已制定出来。 因此,版权法可以以特殊的方式应用于计算机软件也就不足为奇了。
程序员用编程语言编写计算机软件源代码。 然后,该源代码将遵守计算机可以执行的机器命令。 如果只分发机器命令,并且源代码被保密,称为闭源软件。 如果程序员向公众发布源代码和机器命令,则称为开源软件。 闭源软件和开源软件都受版权法保护。
过去,计算机软件通过软盘或 CD 等媒体的零售渠道分发,现在很大一部分软件通过应用商店销售。 应用商店(或应用市场)是一种称为应用程序的计算机软件的数字分发平台。 当通过实体零售商店销售申请时,案例法明确规定,零售商可能因侵权而承担责任。在应用商店的情况下,法律不太明确,因为应用商店是作为市场运营的,但是应用商店并没有直接销售软件。
拉斯洛普什泰,和DIRE工作室诉苹果公司,1:21-cv-04813(C.A.F.C.2021)是一个案件,涉及一个软件的版权所有者试图持有和应用程序商店负责贡献版权侵权。
本案的原告创建了一个名为”ShutterCount”的应用程序,旨在与数码相机对接,向用户显示每个相机的总”快门计数”。此应用程序在二手数码相机市场很有用,可以准确确定二手相机实际拍摄了多少张照片。原告拥有该应用程序的版权。 原告已将其软件的版权注册到美国版权局。原告的软件包含一个错误,它错误地计算了相机实际拍摄的照片数量。
被告经营一个应用程序商店,允许用户安装专为 IOS 设备设计的应用程序,如 iPhone 和 iPad。 2013年,原告授权被告通过被告的应用商店销售原告应用程序的副本。
2014 年 4 月左右,另一个名为 EOS 督察的应用程序被上传到被告的应用商店,该应用商店的 bug 与原告的应用具有相同的错误。 此类似错误表示 EOS 检查员从原告的应用程序中复制代码。2018 年,原告联系了被告,询问 EOS 督察可能侵犯原告的版权,但被告没有将 EOS 督察从应用商店中撤下。
原告以侵犯著作权罪和贡献性侵犯著作权罪起诉被告,认为被告有权和能力监督 EOS 督察员的分配,被告从侵权中获利。 原告要求对侵犯版权的行为进行损害赔偿,并发出禁止未来发布 EOS 督察的禁令。
这将是有趣的,看看这个案子是如何进行。 两个不同的软件共享的错误是否足以证明侵犯版权,或者它只是表明两个不同的开发人员犯了相同的编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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