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台不兼容的机器能使一项发明变得明显吗?IN RE: EARLY

两台不兼容的机器能使一项发明变得明显吗?IN RE: EARLY

是政府授予在有限的时间内对发明的垄断。要在美国获得专利,发明者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必须满足许多要求才能授予。 最重要的要求是,本发明是新的,有用的,不明显。 虽然这些看似简单的要求,但这些词的专利法定义与字典定义不一样。

根据专利法,一项发明是否明显取决于在本发明相关的技术领域熟练的普通人的先验技术和知识。 显而易见,一项发明的每个方面都必须在先前的技术中描述,或者对于一个在该领域具有普通技能的人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先前技术是任何公开发布的信息。 专利和专利申请是最常被引用的应有技术形式,但研究论文和销售手册也可以有资格成为一门已经使用的艺术。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审查世界各地有关相关相关作品的出版物。

在初步证据明显性框架下,专利审查员必须首先提出一个初步证据确凿的案件,并证据支持,表明为什么有关索赔会根据先前的技术而明显。 一旦
审查员规定了这一表面证据,责任转移给专利申请人提供证据,在先前的技术或超越它,或理由足以反驳审查员的证据。然后,审查员通过权衡证据,确定初步证据与反驳证据,对明显性作出最终裁定。 如果这种称重表明证据的利多,那么有关索赔是无专利的。这种负担转移框架在专利审查期间是有意义的,因为审查员通常不知道客观的考虑,而且这些考虑可能要到提交申请多年后才能提供。 为了更好地了解此过程的工作原理,审查案例法很有帮助。

在 RE: 马修 ·埃尔利, 2020-1816 (C.A.F.C. 2020) 是专利申请被驳回的明显案例的一个例子。

Matthew Earley 是 2010 年 10 月 18 日提交的美国专利申请第 12/925,235 号(’235 申请)的指定发明人。 该专利的标题是”固定间距风(或水)涡轮与离心重量控制(CWC)”。’235 应用涉及具有离心重量控制的固定间距风或水轮机。审查员驳回了235号申请中关于明显性的索赔26-29,该申请基于一位先生。 Earley 以前的专利,即美国专利号 6,949,842(’842 专利),结合美国专利号 3,942,026 (Carter) 和 2010/0207396 号(西蒙) 。 审查员确定,’842专利公开了所有索赔元素,但(1)扩展的垂直轴,(2)多齿轮变速箱和(3)感应式发电机。 审查员的结论是,在发明提出时,一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使用’842专利,加上审查员引用的先前技术来填充缺失的元素。 早先生向审查员指出,使用 Simon 中描述的感应电机与 842 专利中描述的机器会导致机器无法操作。

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确认了审查员的拒绝,Earley先生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的主要挑战是董事会根据’842专利卡特和西蒙确定明显性。早先生声称,使用 Simon 中描述的感应发生器会导致机器无法操作,因此不会很明显。 联邦巡回法庭指出,正确的调查并不限于实际的、物理上的替代要素。 显而易见的检验是,参考文献的组合教导会建议一个人具有普通技能的艺术。 早先生没有提出证据来反驳这样一个观点,即一个在艺术领域有普通技能的人会修改西蒙的感应发生器,使机器运行。 联邦巡回法院确认了委员会的决定,因为它是基于大量证据的。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admin@uspatent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