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的免费图片仍然伴随着版权问题。PHILPOT v. WOS
互联网上的免费图片仍然伴随着版权问题。PHILPOT v. WOS
当作品被创作时,版权将被授予作品的创作者。版权法赋予创作新的表现作品的人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复制、发行、表演、展示、传播、派生作品的专有权利。如果除版权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试图行使这些可以被视为侵犯版权的专有权之一。
版权法的目的是促进艺术和有用的科学。因此,版权法给予的保护是有限的。合理使用是版权法赋予权利的一个重要限制。合理使用是美国法律中的一项原则,它允许有限地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而无需事先获得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合理使用的应用包括将版权作品用于评论、批评、模仿、新闻报道、研究、学术和搜索引擎。法庭对于被告提出合理使用辩护,会审查四个因素,以指导法庭作出裁决。这些因素包括:(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2)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3)所使用作品的比例;(4)使用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潜在市场或者价值的影响。
版权法早在互联网普及之前就已经制定了。因此,互联网对侵犯版权和合理使用提出了新的挑战。有一个这样的问题,如果版权所有者将他们的作品上传到互联网上,并称这些作品可以免费使用,那么版权所有者是否可以起诉侵权者?
PHILPOT v. WOS, Inc.,1:18-CV-00339 (W.D.TX 2019)案中,涉及该问题。本案的原告是自由摄影师拉里·菲尔波特。原告在音乐会上进行摄影,原告通过此种方式可以获取音乐会的门票、食物和饮料,但原告并从不会因摄影作品获得报酬。原告将他的照片上传到一个网站上。他的照片可以由其他人免费下载,但需遵守创作共享署名授权协议,该协议仅仅要求其他用户在使用原告作品时标注原告名称和/或原告网站。
被告是一家小型传媒公司,经营一家以乡村音乐为主的网站。被告利用原告的两张音乐会照片在其网站上发表了两篇文章。这些照片是音乐会上表演者的特写。这两张照片均来自原告的网站,其中一张以原告的用户名署名。原告就未标注署名的照片向被告发出了一份勒令停止使用函。作为回应,被告在照片上加上用户名。原告随后对被告使用这些照片提起版权侵权诉讼。被告提出即决判决的动议,理由是对作品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
即决判决的动议向法院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在创作共享署名授权协议下免费使用关于照片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法院站在原告一边,驳回了即决判决的动议。法院在裁决中审查了合理使用的四个因素。
在被告使用原告照片是否属于变革性使用这一问题上,法院认定陪审团可以选择任何一种方式。关于第一个因素,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法院认为使用是商业性的,因为该照片的作用主要为增加浏览量以产生广告收入。第二个因素,版权作品的性质,也有利于原告,因为照片反映了创造性的判断,如角度,框架和时间。第三个因素,作品的数量和内容,法院发现这对原告有利,因为使用了整幅照片。关于第四个因素,使用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潜在市场或者价值的影响,法院认定,该因素通常会偏向原告,但因为这张照片是免费照片,并没有没有实际或潜在市场。然而,第四个因素权重并不大,一个理性的陪审团不会基于此考量合理使用。鉴于所有这些因素,法院认为现在作出即决判决为时过早。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的裁决并没有完全认定该使用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只是现有证据难以让法院在现在的状态下做出即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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