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版权安全港是甚么?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版权安全港是甚么?
1998年,美国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 “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执行了许多法令,使美国版权法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的要求相一致。 DMCA实施的法律之一是在线版权侵权责任限制法案(OCILLA)。
如果在线服务提供商符合某些条件,OCILLA可免除在线服务提供商(OSP)对版权侵权的货币责任。在线服务提供商是一个由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和网站运营商组成的集团。在线服务提供商可以免于直接侵犯版权和侵害其用户的次要责任。
为免除版权侵权责任,OSP必须:
- 制定重复侵犯他人版权的用户的政策;
- 不干涉版权所有者“标准技术措施”,以确定其在OSP网络上的作品;
- 没有实际知道您的服务器上存在侵权内容,或知道任何使侵权使用明显的事实;
- 如果您有能力控制此类活动,则不会获得直接归因于侵权活动的任何经济利益;
- 并在获得侵权材料的知识或意识或者收到正确起草的侵权通知后,迅速取消或禁止对侵权材料的访问。
符合上述要求的OSP可能符合安全港口的版权责任,来自:传输,缓存,存储或链接到侵权材料。但是,安全港仅延伸到金钱损害赔偿,网络服务提供商仍可能被法院命令执行诸如禁止访问侵权材料等具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