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发明是明显的, 不可专利的?
什么时候发明是明显的, 不可专利的?
专利是一项由政府授予发明发明者的专有权利, 当本发明符合某些标准时。 在美国, 一项专利是在发明人申请专利时授予的, 证明发明是新的、有用的和不明显的。 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审查专利申请, 并向发明符合退休的发明人授予专利。
发明的新的、有用的和不明显的要求比出现的复杂得多。 与法律中的许多短语一样, 多年的法院裁决将这些词汇的含义从词典定义转变为非常具体的含义, 有时也会对直觉产生反作用。 这句话不明显, 赋予了专利法独有的特殊意义, 值得详细研究。显而易见性在专利法中被赋予如此详细的定义的原因是因为事后的人性。事后可以很容易地说, 从过去的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但事后的不是客观标准。 为了消除事后的分析, 显而易见性调查得到了客观的检验。
一项发明是否明显是基于基本事实的法律问题。北极猫公司诉庞巴迪娱乐触头。公司, 876 F. 3 d 1350, 1358 (美联储Cir. 2017)。显而易见性调查需要考虑四个格雷厄姆因素: (1) 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2) 索赔与现有技术的区别;(3) 艺术中的普通技能水平;(4) 非显而易见性的客观考虑。 现有技术是以任何形式向公众提供的信息。
一个案例, 说明法院如何确定一个发明是否明显是 LIQUIDPOWER 专业产品 v. 贝克休斯, 2018-1141 (c.a.f. C. 2018)。 这一案例围绕着添加到石油中的化学品专利, 使石油通过管道更容易流动。 Liquidpower 的专利是将某些聚合物添加到非常厚的油类中, 从而使石油在管道中流动变得更容易。 贝克休斯向美国专利商标局请愿, 要求当事人审查, 以使一些专利索赔失效。 贝克休斯引用了三种不同的现有技术, 认为 Liquidpower 的专利是显而易见的。 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审查了前三个格雷厄姆的因素, 发现 Liquidpower 的专利是明显的基于三件现有技术和无效的专利。 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拒绝考虑 Liquidpower 第四项因素的证据。Liquidpower 对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
联邦巡回法庭确认了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持有的前三个格雷厄姆因素, 但不同意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不考虑 Liquidpower 的证据, 第四格雷厄姆因素。 “非显而易见性的客观征象在显而易见性分析中起到了防范法定被禁事后推理的重要作用。WBIP, LLC 诉科勒公司, 829 F. 3 d 1317, 1328 (美联储Cir. 2016)。联邦巡回会议认为, 作为四格雷厄姆因素之一, 必须考虑客观征象。
联邦巡回法庭将案件押回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以非显而易见性的客观证据重新考虑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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