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美国发明法案?
什么是美国发明法案?
美国宪法赋予联邦政府授予专利的权力。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国会有权推动科学和有用艺术的进步,在有限的时间内确保作者和发明者各自的着作和发现的专有权。关于专利的第一部法律是1790年的“专利法”。1793年和1836年修改了专利法。
1952年的“专利法”是对美国专利法的重大修改。 1952年的“专利法”引入了一项发明必须是新的,有用的和非显而易见的才能获得专利的概念。还介绍了在专利申请中充分描述发明的要求。
美国专利法在本世纪余下时间内保持不变。尽管1952年国会作出了最大的努力,但新的问题和新的法律问题在1952年的“专利法”中造成了一些模棱两可的含义。当法律上的含糊不清之后,法院尽力澄清含糊不清。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模糊和不确定性开始堆积起来。普遍的看法是,美国需要在二十一世纪进行另一次改革。
国会对专利改革需求的回应是“莱希 – 史密斯美国发明法案”。 “美国发明法案”于2011年9月16日签署成为法律,但法律条款直到数年后才生效。拖延的目的是让专利申请人适应法律的变化。美国发明法案有37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法律的简要描述,第二部分是定义部分,定义法律中的词语,其余三十四部分对美国专利法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法律各部分的全面审查需要数小时才能完成,但我们将回顾一些值得审查的关键变化。
- 第一个发明者到档案 – 第3部分
- 美国现在是第一个申请专利制度的国家,其中第一个发明人优先提交专利申请。
- 这是首先发明专利制度的发明,如果发明人可以证明他们首先发明了发明,发明人仍然可以获得专利。
- 扩大的部际间审查 – 第6节
- 专利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均可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请求,根据专利或印刷出版物,要求取消至少一项根据第102或103条不可取得专利权的专利的专利审查。可以在授予后9个月的后期,或授权后的审查程序终止后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 美国专利商标局可以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对至少一项有争议的要求作出适当的可能性,批准双方对专利的审查。
- 在此之前,使授予专利无效的唯一方法是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 现有技术的定义 – 第3节
- 现有技术的定义现在在第102节中已经更为宽泛了。
美国专利法的这三个变化是最显着的。这些变化的意图是改善专利授权程序,使美国专利法与世界其他地方和谐一致。 “美国发明法案”的大部分条款自本博客发布之日起已有效不超过5年。 “美国发明法”的目的是彻底改革美国专利制度新千年,并帮助澄清已经形成的含糊之处。 “美国发明法案”是否能够达到这个目标,很快就会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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