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能因未被告出席专利侵权官司获缺席判决。

佳能因未被告出席专利侵权官司获缺席判决。

专利是授予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的一套专有权利,享有专利保护。要在美国获得专利保护,发明人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将由审查的律师审查,如果所有的专利保护要求都得到满足,申请人将被授予专利。专利授予其所有者在美国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该发明的专有权。如果除专利所有人之外的其他人未经授权而行使这些专有权之一,则可视为专利侵权。

虽然美国专利商标局授予专利,但它并不负责发现和监管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有责任保护其专利。当专利所有人怀疑专利侵权时,通常要给被指控的侵权人写一封信函,详细说明专利所有人的担忧。如果被指控的侵权人没有令专利权人满意地减少侵权活动,那么专利权人必须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专利权人可以申请强制令制止侵权行为,并可以要求赔偿已经发生的侵权损失。

专利侵权诉讼的机制在美国是比较标准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概述了任何诉讼的一般规则,最高法院和巡回法院的判例完善了联邦规则,地方法院和个别法官可以在这一过程中增加一些地方规则。从最简单的形式来看,专利侵权诉讼始于原告的起诉,被告提交答案,在发现过程中交换信息,进行审判,然后法院做出判决。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可以提出动议,当事人可以达成协议解决案件。

如果被告不参加诉讼会怎样?如果原告提起诉讼,而被告从未出庭,原告可以请求缺席判决。从理论上讲,做出缺席判断似乎很容易,但在实践中,这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这是因为法院更喜欢根据事实而不是法庭技巧来决定一个案件。缺席判决要求原告正确地为自己的案件主张诉求,并向法庭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说服法庭可以做出缺席判决,且应该做出缺席判决。合理的申诉是成功的关键。

CANON, INC. v. V4INK, INC., 19-CV-03978 (C.D.CA 2019)案,说明了当被告未能在法庭上就一项专利侵权指控为自己辩护时会发生什么。原告是一家领先的创新者、制造商和销售商,生产和销售各种激光束打印机、喷墨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和其他消费业务以及工业产品。根据起诉书,被告是一家加州公司,其主要营业地点在加州安大略省,至少通过其网站v4ink.com开展业务。原告指控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七项专利。原告在其诉状中包括一张权利要求比对图表,详细说明了被告的产品如何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被告没有出庭,原告请求法院作出缺席判决。

审理此案的法院在加州,因此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决定了缺席判决是否恰当。第九巡回法院已指示法院在决定是否作出缺席判决时考虑几个因素:(1)对原告有偏见的可能性;(二)原告实际诉求是否正确;(三)申诉内容是否充分;(四)涉案金额;(五)重大事实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六)被告的缺席是否属于可原谅的疏忽;(7)公共政策的取向。参见See Eitel v. McCool, 782 F.2d 1470, 1471-72 (9th Cir. 1986)。

法院判原告败诉。法院判定的一个决定性因素是,要求的不是金钱损害赔偿,而是永久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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