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建筑平面图作为广告不属于合理使用。RANIERI v. ADG
版权是授予新作品创作者的一套排他性权利。当作者、艺术家、音乐家或许多其他创作专业人员创作了一个新的作品时,其自动获授其作品的版权。在美国,可以通过注册版权以加强与版权相关的权利,但注册并不是授予版权保护的先决条件。版权赋予所有人在复制、发行、表演、展示、传播和在原作品基础上制作衍生作品的专有权。
大多数人认为版权只适用于像雕塑、音乐或电影这样的作品。美国的版权法也对许多其他具有创造性的表达作品给予版权保护。国会于1990年通过了《建筑作品版权保护法案》,旨在保护在1990年12月1日或之后创作的建筑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有形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建筑设计,包括建筑物、建筑平面图或图纸。建筑设计中的整体形式以及空间和元素的安排和组成可以受到版权保护。
如果是永久且固定且适合人类居住的建筑,版权局可以对该建筑作品的版权申请进行登记。满足这一要求的作品包括住宅、办公楼、教堂和博物馆。桥梁、高速公路上的收费站、水坝、人行道、帐篷、旅行车或船只的设计不能注册为建筑作品。
建筑作品的个别标准特征,如窗户、门或其他主要建筑构件,不受版权保护。同样,建筑作品的纯功能性特征,如建筑工程的创新、施工技术或家具的室内布置、照明或油漆等,也不受版权保护。
承包商或建筑商接受建筑平面图时,必须注意到这些平面图可能附带的版权。即便实际占用设计图图纸,建筑师仍然拥有版权。
DOMINICK RANIERI v. ADIRONDACK DEVELOPMENT GROUP LLC, 1:11-CV-1013 (N.D.N.Y. 2016)案例中,使用建筑规划的版权许可起到了极大的功效。
本案的原告是一名建筑师。原告为被告设计了一套建筑方案。被告获发牌照兴建三个不同的房屋发展项目。在第一个房屋开发项目完成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破裂了。原告吊销了被告使用建筑图则的执照。被告将有关图则交给一名地产代理,用作该首个房屋发展项目的广告文案。原告以侵犯版权为由起诉,被告声称其使用是合理使用,并提出驳回诉讼。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在广告文案中擅自使用建筑设计图是否属于正当使用。
地方法院审查了四项构成合理使用的条件,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被告的即决判决。法院认为,首先考虑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不足以认定合理使用,被告复制了原告的图纸,而复制图纸的主要动机是为了经济利益。考虑到作品的特质,不足以认定合理使用,因为建筑作品通常被认为是创造性的作品。法院发现,由于被告只使用了原告设计的基本特征,所作品使用占比,可以认定为于合理使用。法院还发现,被告的行为对原告作品的市场没有负面影响,因为它可以被许可给其他开发商。由于无法明确认定被告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法院拒绝了被告的即决判决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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