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你的产品-OAKLEY v. ILUMEN8

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你的产品-OAKLEY v. ILUMEN8

美国专利法允许发明人为一件产品的任何新颖且非现有的装饰设计申请设计专利。判例法解释了《美国法典》第35卷第171条所述的“制造物品的新的、原始的和装饰性设计”,其中至少包括三种设计:(a)适用于制造物品或包含在制造物品中的装饰品、印记、印刷品或图片的设计(表面标记);(b)形状设计或制造物品的配置;以及(c)前两类的组合。

外观设计专利只保护产品的外观,不保护产品的结构和功能特征。实用新型专利是保护发明的结构或功能的适当方式。在美国法典第35条第171款的规定下,单独拍摄的照片不能申请专利。这就意味着,一个发明人可以在一盏带有装饰​底座的灯上申得外观设计专利,但外观设计专利并不妨碍其他人销售灯具。该外观设计专利也不会阻止其他人销售与灯具分离的装饰性底座。

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被视作是专利法和版权法的混合体,但重要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独立的分支。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和著作权的法律,不直接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人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说明书简短,通常采用固定格式。且只有一个权利要求是允许的,并遵循特定的形式来描述设计图纸。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以与实用专利类似的方式审查外观设计专利。审美国专利商标局查确定申请人依法享有设计专利后,会发给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人以许可通知,要求支付专利费。外观设计专利图样与其他图样符合相同的规则,但不允许有参考文字,且图样应清楚地描绘外观,因为图样规定了专利保护的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侵权标准,在Egyptian Goddess Inc.诉Swisa一案中[543 F.3d 665, 677 (Fed. Cir. 2008)]中有详细说明。在这种情况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当一般的观察者根据现有技术得出被告的设计和专利设计实质上是相同的结论时,就构成了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犯。一个多世纪前,美国最高法院在Gorham Co.诉White一案中首次提出了实质上类似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标准。[731 (1871)]。

使用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其产品外观的公司的另一个案例是OAKLEY,INC诉.THIRD COAST PRODUCTS,LLC d / b / a ILUMEN8,19-cv-00276(N.D.IL 2018)。OAKLEY是一家既时尚又实用的眼镜制造商。OAKLEY是美国设计专利号D659180(“180号专利”)的拥有者,专利的标题为“眼镜”。180号专利描述了一种眼镜的设计。

本案的被告出售安全眼镜,以保护佩戴者的眼睛免受飞行物体及紫外线的伤害。Oakley声称被告安全眼镜的设计侵犯了180号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与被告产品看似相似,但案件尚未结束。被告将有机会回答申诉,而Oakley仍需说服陪审团,被告的产品侵犯了180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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