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贸易服装来阻止在边境的侵权。Converse v. 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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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保护识别产品来源的符号。 商标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不被看起来相似的产品品牌所迷惑。 如果一家使用商标的公司和另一家公司开始使用令人困惑的商标, 第一个使用该商标的公司可以声称其商标被第二公司侵犯。 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商标给商标所有者额外的权利, 但即使是未注册的商标也会根据美国普通法原则获得一定的保护。

商标注册赋予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之一是要求美国海关防止他人进口带有侵权标记的货物的权利。 如果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得知带有其商标的产品被进口到美国, 他们可以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337条禁止所有人、进口商或收货人在进口侵犯有效和可执行的注册商标的产品进入美国、在美国境内销售或销售。

一个案例是: “一个商标所有人利用第337条阻止进口侵权产品” 的案例是修订, inc 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2016-2497 (c. a. f. c. 2018)。 在本案中, converse 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 指称几家制造商侵犯了此刻文的注册商标。 相反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出命令, 防止侵权产品进口到美国。 反转的商标与反转鞋类产品的贸易服装有关。 该商标包括鞋的中底上两条条纹的设计、脚趾帽的设计、以钻石和线条图案为特色的多层脚趾保险杠的设计, 以及这些元素彼此的相对位置。 converse 在其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投诉中提到了几家公司, 其中几家公司对投诉作出了答复。 回应投诉的公司被称为通风企业。 国际贸易委员会站在互联网上, 因为它发现反文未能证明其商标具有后天的次要含义。 converse 就这一决定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联邦巡回法院推翻了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决定, 将案件发回重审。 联邦巡回法院认为, 国际贸易委员会没有适用适当的标准来确定商标优先权、次要含义或混淆的可能性。

关于商标优先权, 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反向注册商标前后发生的侵权行为作了区分。 联邦巡回法院表示, 这是一个错误, 因为商标是一个单一的概念, 没有单独的普通法商标和注册商标。

关于次要含义, 联邦巡回法院认为, 国际贸易委员会过于重视表明, 除了 converse 以外的公司在反法注册商标之前5年以上使用了商标的证据。 在确定商标是否具有次要含义时, 商标的独家使用是需要评估的因素之一, 但时间框架需要在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另外, 联邦巡回法院认为, 消费者调查需要表明商标与公司缺乏消费者联系, 否则消费者调查是中性的, 到次要意义分析。

关于混淆的可能性, 联邦巡回法院认为, 国际贸易委员会必须确定涉嫌侵权产品的贸易外观是否与有关商标基本相同, 然后再确定是否存在侵权。 如果涉嫌侵权产品的商业外观与商标侵权分析没有实质性的相似之处, 则该商标侵权的分析就会停止。

联邦巡回法院将案件发还国际贸易委员会, 以便按照这一指导重新评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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