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撤销对歌手侵犯版权的判决。GRAY诉PERRY
依法撤销对歌手侵犯版权的判决。GRAY诉PERRY
版权是授予新表达作品创作者的一组专属权利。 当创作者以有形媒介修复作品时,他们将自动获得作品的版权。 创作者可以通过向美国版权局注册作品来加强与美国版权相关的权利,但注册不是授予版权的条件先例。 如果版权所有者以外的人试图行使可被视为侵犯版权的这些专有权之一,则授予版权所有者根据原件复制、分发、执行、展示、传输和制作衍生作品的专有权利。 版权所有者可以通过请求法院发出禁令来打击版权侵权,并且可以将损害赔偿判给成功证明侵犯版权的版权所有者。
版权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创作者从作品中获益的专属权利,促进有用艺术和科学的进步。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书籍、地图、电影和音乐。 新作品的灵感往往来自早期的作品。 因此,版权法将免除从早期作品中借款的一定数额。 当一份新作品的很大一部分借用旧作品时,合理使用的概念是相关的。 当旧作品的琐碎部分出现在新作品中时,”使用”的概念就变得相关了。 但是,如果据称被侵权的受版权保护作品部分由于不是原创作品而无法保护,则版权侵权没有发生。
要证明侵犯版权,原告必须确立(1) 有效版权的所有权,以及 (2) 复制原创作品的组成部分。 这种复制可以证明,无论是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实际复制了作品,要么是证明被告能够接触到作品,(二) 作品基本上相似。
虽然在版权中通常对原创性有一个低标准,但音乐家只能使用数量有限的音符和和弦使宜人的音乐和共同的主题经常出现在各种作品中,因此,许多元素(如果不是大多数)出现在流行音乐中是不能单独保护的。
音乐版权案件中的法院负有重大义务,在创作自由和《版权法》之间取得平衡,以鼓励艺术家在作品所传达的思想和信息的基础上自由构建。同时,法院必须鼓励创造性活动,将版权保护的范围严格限制到真正原创的表述范围。 如果两个不同的作品具有相同的元素,但这些元素不是原创的,那么被告对侵犯版权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MARCUS Gray 诉 KATY PERRY, 2:15-cv-05642 (C.D.CA 2015) 是一个案例,说明两个不同的音乐作品被发现是实质性的相似,但版权侵权没有发生。 本案的原告马库斯·格雷写了一首名为《欢乐噪音》的歌曲。 原告声称凯蒂·佩里的歌曲《黑马》侵犯了它,因为这两首歌曲分享了九个相似的音符序列。 陪审团在审判中站在原告一边,以侵犯版权罪判决280万美元。
被告就若干问题提出法律判决,主要一点是据称复制的一系列笔记不够原创,不足以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 该案的法官依法裁定,侵犯版权的行为没有发生,因此撤销了陪审团的裁决。
法官没有反驳陪审团的事实结论,即这两首歌听起来相似。 但法官确实发现,这两首歌曲所分享的内容不够原创,不足以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 法官指出,原告的专家证人表明,原告的歌曲和被告的歌曲共有九种不同的音乐元素,但专家证人未能解释这些元素的原创性如何足以符合版权保护条件。 由于这些要素不是原创的,法官认定原告依法未能证明发生了侵犯版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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