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是否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NATURAL v. CREATIVE
保健品是否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NATURAL v. CREATIVE
专利权是授予新发明的发明人的一套专有权利。专利允许专利权人在授予专利的国家范围内,排除他人的制造、销售、使用或者进口该发明的行为。如果专利拥有者以外的其他人试图行使其中一项专有权,就可能构成专利侵权。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强制令提起诉讼,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并对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获得经济赔偿。
在美国,专利是由美国专利商标局授予的。发明者通过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专利申请,开始了获得专利的过程。审查专利申请的过程被称为专利审查程序。在专利审查程序中,专利申请将由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查员进行审查。如果专利申请中描述的发明满足所有可专利性的要求,则授予发明人专利权。
在专利审查程序中,一项发明必须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主题。专利只能授予某些特定主题的发明。《美国法典》第35条第101款规定,发明或发现任何新的有用的工艺、机器、制造或物质的组成,或任何新的有用的改进,均可获得专利。法院对该法条的解释是,专利保护不延伸到不符合专利条件的自然法则、自然现象或抽象概念。
在化学药品领域,决定一项发明是否符合标的物的条件取决于专利要求的书写方式。没有说明如何使用该化合物的专利是不符合专利保护的条件,因为化学物质属于自然现象。但是,如果一项专利声称使用一种化合物来达到某种目的,并说明产生效果的最佳方法,就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因为该化合物的新用途符合专利保护的条件。但是,若专利权利要求中描述了某种化合物的使用、剂量和预期结果,使该化合物能够应用治疗,那么,该化合物的使用方法是符合专利保护条件的。
NATURAL ALTERNATIVES INTL, INC., v. CREATIVE, LLC, 2018-1295, C.A.F.C. 2019这一案例,它说明了法院将如何判定一种化合物专利是否满足主题要求。本案的原告拥有多项专利,其中涉及含有-丙氨酸化合物的膳食补充剂。简单地说,原告的专利解释了如何给运动员服用β-丙氨酸,使他们能有效地锻炼肌肉。
被告出售含有β-丙氨酸的肌肉增强产品。原告控告被告侵犯专利权。被告进行了答辩,法院判如所辨,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美国法典》第35条第101款规定的专利授权的主题,并且缺乏足以使其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发明概念。地方法院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原告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联邦巡回法院撤销了地方法院给予的判决。联邦巡回法院认为,这些专利是符合授权条件的主题,因为这些专利描述了一种涉及一种化合物的治疗方法。这些专利的要求不仅揭示了一种化合物对人体的影响,还要求使用者以权利要求的所限定方式使用药剂,用以改变运动员的生理机能,以达到专利中所描述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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