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上设置商标能否被保护? NEW BALANCE v. NAUTICA
商标是制造商给自己的产品打上商标,以区别于竞争对手的产品。在美国,商标的所有权是基于商标在商业中的使用。商标可以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以加强与商标相关的权利,但商标的权利主张是基于商业用途。第一个使用商标的人称为在先使用者,后来使用商标的人称为在后使用者。如果在后使用者以一种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身份产生混淆的方式使用商标标识产品,则可视为商标侵权。
当法院面临商标侵权案件时,法院将权衡几个因素,以确定两个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这些因素在联邦法院系统的不同电路之间可能略有不同,但大多数法院遵循宝丽来公司诉宝丽来电力有限公司(Polaroid Corp. v. Polarad Elecs)一案中规定的原则。该案认定侵权的影响因素为:(1在先使用者商标的的识别度;(二)标志的相似性;(三)产品或者服务的相似性;(4)在先使用者弥合误认的可能性;(五)在后使用者采用该标志的意图;(六)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证据;(七)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八)在后使用者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九)相关产品和服务。没有一个单一的因素是决定商标侵权是否已经发生,而是法院将这些因素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估,看消费者是否有可能混淆两个商标。
NEW BALANCE ATHLETICS, INC., v. AUTHENTIC BRANDS GROUP, 19-cv-11792 (S.D.NY 2019) 是一个运用前述因素的案例。本案的原告是一家服装制造商。原告拥有在联邦政府注册的无可争议的商标注册权,商标注册权是鞋类和服装上大写字母“N”的大写字母。原告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直在商业上独家使用“”N“”鞋类商标,而“”N“”服装商标至少自1996年以来就一直使用。该公司在全球售出了数亿双带有商标的鞋子和服装,销售额高达数十亿美元。N这个字幕商标非常著名,并且具有非常强的正面意义。上面左边是原告产品的一个示例。
Nautica 是被告的子公司。最近,Nautica 公司开始在其产品上使用醒目的N标志。上述为被告产品的例子。原告认为被告的商标可能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原告提起诉讼,声称被告在鞋类和服装上使用大写字母“N”:(二)淡化New Balance著名的Block N标志的独特性;构成不正当竞争的。
假设案件不能迅速结案,前述判案因素将被用于确定被告商标是否与原告商标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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