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关注的案例:Realtime Data LLC诉Nexenta Systems,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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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在案件TC Heartland LLC诉卡夫食品集团品牌有限责任公司案件137 S. S. Ct。 1514年,1521年(2017年)是专利诉讼的重大变化。您可以在这里阅读我们的文章:着名法庭案 – TC HEARTLAND LLC v。KRAFT FOODS GROUP BRANDS
TC Heartland的主要观点是,如果场地适当,法院只能听取案件。专利侵权案件的适当举办地比过去普遍得多。在TC Heartland之前,美国的任何法院都可以被视为专利侵权案件的适当场所。通常情况下,只有当相当一部分索赔发生在那里或被告居住在那里时才适用。最高法院的裁决缩小了适当的专利案件地点的定义,以符合正常的场地规则。
TC Heartland在国家一级处理场地。一些州有多个联邦地区法院和多个场所。 TC Heartland对于一个州的任何法院是否是专利侵权州的适当地点,或者该地点是否属于联邦地区法院所覆盖的地理区域都是不明确的。
Realtime Data LLC诉Nexenta Systems,Inc.,No. 2-17-cv-07690-28中的问题是适用于多法庭状态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Realtime在加利福尼亚州中部地区起诉Nexenta侵犯专利权。 Nexenta认为,地点是不适当的,因为它居住在加州北部地区。加利福尼亚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同意Nexenta并驳回了此案。
加利福尼亚州中部地区法院认定,公司被告只在其注册地成立,并且在该州内只在其主要营业地所在的司法区。法院支持这个发现与斯通尼特Prods。 v。Melvin Lloyd Co.,315 U.S. 561(1942)。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专利地点法规旨在成为限制性措施,限制了事先更广泛的场地法规。最高法院认为,被告居住在一个地区,而不是整个国家,为场地的目的。
加州法院中区也使用TC Heartland来支持其决定。法院认为,TC Heartland要求在被告成立公司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是一个适当场所的要求。另一个适当的场地要求是,专利侵权诉讼必须在被告有主要营业地的地区提出。
专利侵权诉讼场地要求的变更是主要的。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专利侵权诉讼的适当地点的定义已经从美国的任何一个法庭变成只有极少数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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