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关注的案例:BMG Rights Management诉Cox Communications
值得关注的案例:BMG Rights Management诉Cox Communications
“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旨在解决新技术带来的问题。美国的版权法在电脑和互联网等发明是普通家用技术之前就已被采用。 “数字千年版权法”调整了“美国版权法”,试图使其更加现代化。
“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的关键之一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安全港条款。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为他们的客户提供与互联网的连接。通常,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不会监控他们的客户用互联网连接做什么。客户可以使用他们的互联网连接分发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担心他们会因为客户的错误行为而受到不断的起诉。无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是否胜诉,如果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为侵犯其客户的版权侵权诉讼提供辩护,这将非常昂贵和不公平。
“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的安全港条款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免除了客户行为责任。但是这种免疫力不能保证。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必须符合某些条件才能获得豁免。第512节(i)概述了豁免授予的一般要求 –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必须对重复侵权人实施帐户终止政策,必须告知用户本政策,并且必须适应标准版权保护系统。
许多版权所有者抱怨说,“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安全港条款过于模糊,并且如果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知晓其用户的版权侵权,则应对其负责。
BMG权利管理诉考克斯通信案例说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被拒绝安全港保护。 BMG Rights是一家主要的音乐分销商。考克斯通信公司是美国主要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BMG Rights起诉了Cox Communications侵犯版权,并要求法院否认Cox安全港保护,因为Cox没有试图达到豁免要求。考克斯认为它确实有一项政策,该政策允许13项侵犯版权的指控,因为客户会将其账户关闭。
在BMG权利管理(美国)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1日作出的决定中, v。Cox Commc’ns等人,第16-1972号(第四巡回法庭,2018年),美国第四巡回上诉法院肯定否认Cox通信公司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安全港资格保护。具体而言,法院认为,鉴于其放松和松散执行的屡次侵权政策未能满足17U.S.C.的要求,因此没有合理的陪审团可以发现Cox有权获得DMCA安全港保护。 §512(i)。法院裁定考克斯已经失去了安全港,并不是因为其终止政策过于宽松,而是因为它没有执行自己的政策。法院指出了Cox称客户的事件,威胁要因侵犯版权行为而终止服务,然后Cox没有终止服务。法院并没有说Cox的版权侵权政策是不可接受的,只是因为政策的执行Cox不能要求保护港口安全。
从这种情况中清除掉的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必须制定有关侵犯版权的政策,明确告知其客户并执行该政策。目前法院不会规定政策必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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