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谁拥有化妆设计的诉讼被版权法抢占先机。MOURABIT诉KLEIN

关于谁拥有化妆设计的诉讼被版权法抢占先机。MOURABIT诉KLEIN

版权是一组排他性权利授予新表达作品的创作者时,它固定在有形的媒介中。版权保护作品,如照片,雕塑,文学和软件。 版权法赋予版权所有者根据原作复制、分发、执行、展示传输或制作衍生作品的专属权利。 如果版权所有者以外的人试图行使这些排他性权利之一,可被视为侵犯版权。 版权所有者可以提起诉讼,以禁令阻止侵犯版权的行为,并因已发生的侵犯版权行为获得金钱赔偿。

版权法并不存在于真空中。 在美国,与大多数其他司法管辖区一样,在提起诉讼时必须遵守若干不同的法律部分。 如果原告没有适当地为案件辩护,原告可能有一个有价值的诉讼理由,但仍未得到有利于他们的判决。 在美国提起的诉讼受若干标准规定,有些是编纂的,有些是根据法院的先例提起的。

版权侵权诉讼必须提交联邦法院,除非在1978年之前录制的录音等罕见例外。 如果原告向州法院提起侵犯版权诉讼,被告可能会向联邦法院申请撤诉,或者州法院将因缺乏主体管辖权而驳回该案。 即使原告引用州法律作为投诉的依据,如果州法律类似于联邦版权法,也可以驳回。

这被称为抢占。 只要作品符合一般题材类别之一,联邦版权法就禁止各州保护该作品,即使它未能实现联邦法定版权,因为它太少或缺乏原创性,无法有资格获得联邦版权保护。 根据先机检验,如果所处理的知识产权属于联邦法律所界定的”版权主题”,且声称的财产权与联邦版权法提供的排他性权利”等同”,则各州不得对侵犯版权的行为实施处罚。

SAMMY Mourabit诉史蒂文·克莱因案,SHISEIDO公司,19-2142-cv(第2卷2020年)是一个抢占令原告努力受挫的案件。

本案例侧重于化妆师应用于模型的化妆。 2015年,资生堂与克莱因合作,打造节日化妆系列。资生堂使用克莱因的照片之一,从照片拍摄,以促进和宣传他们的新化妆线。本案的原告将化妆应用于照片拍摄主题的模型。 当照片拍摄的照片被公开展示时,另一位化妆师被归功于这个设计。

2018年6月,原告获得了在拍照期间展示的化妆艺术的版权注册,并起诉了被告。 该申诉指控侵犯版权,以及州法律关于不当致富、不正当竞争/挪用和违反《纽约一般商业法》(”GBL”)第349条的指控。 被告将案件上诉到联邦法院。 在联邦法院,原告承认,他的版权侵权索赔应被驳回,但州法律索赔应该继续。 地区法院认为,州法律索赔被版权法抢占先机,并完全驳回了该案。 原告向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原告在上诉时辩称,州法律索赔没有被抢占,因为他的化妆设计(a) 不属于美国《刑法》第17条第102条中规定的可版权保护作品类别之一,以及(b) 化妆设计不属于第102条。
固定在有形的表达媒介中。 第二巡回法庭指出,为满足抢占作品的标的要求,作品不需要受版权保护,该作品必须只符合广义的可版权保护作品类别。 版权法保护二维画,因此,它属于一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别。 适用是否弥补人为在有形媒介中修复工作的问题,是法院没有直接处理的问题。 为了上诉的目的,第二巡回法庭认为,在拍摄原告的妆容时发生了固定。

基于这一推理,第二巡回法庭确认了地区法院的裁决。 联邦版权法认定该州的索赔被抢占了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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