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经翻新的产品商标侵权吗? HAMILTON诉VORTIC

出售经翻新的产品商标侵权吗? HAMILTON诉VORTIC
商标法授予商标使用者权利,以防止他人以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方式使用商标。商标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免受劣质产品的侵害。与优质产品相关的商标更容易被伪造或模仿,因为消费者倾向于使用带有此类商标的产品。如果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人未经许可擅自对产品进行品牌宣传,则可能会导致商标侵权,从而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抗衡商标侵权,该诉讼要求对侵权活动的禁令并就已发生的商标侵权要求金钱赔偿。
授予商标所有者的权利确实有一些限制。商标所有者出售其产品时,通常认为购买者可以转售具有完整商标的产品,并且不承担商标侵权责任。这被称为第一销售学说。首次销售原则的依据是商标法旨在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如果要转售正品,则不存在消费者混淆。
首次销售学说也有其局限性。没有任何产品能永远使用下去,最终需要更换产品的某些部分,否则产品将完全无法工作。有一个健康的行业,与旧产品的修复和转售有关。较旧产品的零件很难找到,或者比翻新产品的转售价值贵,因此经常使用现代零件来翻新破旧的产品。问题是,在不再是原始产品之前可以替换多少产品?如果仅剩下的产品部分是带有商标的部分,则是否适用第一种销售原则?
HAMILTON INTERNATIONAL LTDv.VORTIC LLC 17-cv-05575(S.D.NY 2017)是一起涉及对旧商标产品进行翻新和转售的案件。被告Vortic LLC(“ Vortic”)是一家钟表制造商,专门从事修复古董怀表并将其转变为手表。其中一些antuiqe怀表在1800年代后期出售。被告的手表之一是“兰开斯特”。该表采用汉密尔顿表公司生产的怀表经过修复的“ Railroad-Era”机芯(即内部机构),面部和指针制成。这些部件带有汉密尔顿商标,该商标已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手表的其他部分由被告生产,最终产品由被告组装。被告产品的广告上醒目地展示了汉密尔顿商标,并指出这些表是经过翻新的怀表。
原告获悉被告的活动,并就商标侵权提起诉讼。然后,原告提出简易判决。法院复审了所有原告的主张,并否决了即决判决,因为在消费者混淆方面存在着重大事实问题。法院指出,通常用于确定消费者困惑的宝丽来因素并不是法院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可能考虑的因素的详尽列表。在涉及改良产品的此类案件中,最高法院已查明被告是否充分披露了该产品的来源
具有决定性。充分披露产品经过翻新的事实可以防止消费者困惑。由于存在一个疑问,即被告是否充分披露信息并防止了消费者的困惑,法院认为该案应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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